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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30 00:00

  厦湖府办〔2017〕1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404号)要求,为进一步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结合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五大发展”先行区建设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我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央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全区各政策制定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意见》精神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深刻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主动提高审查业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主体
  全区所有政策制定机关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分阶段、分步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完善审查办法
  (一)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全区各政策制定机关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自行审查,在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时将自查报告一并提交法制部门进行程序把关。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自我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自主决定“谁来审查、谁来复核、谁承担责任”,确保自我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区各政策制定机关从2017年10月1日起,由政策文件制定机关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清理。原则上应于2017年10月底之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清理中要严格贯彻“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可设置6个月过渡缓冲时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加强制度保障
  全区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强化组织落实、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区发改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以及湖里区企业在本辖区外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举报诉求;组织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政策制定机关每季度应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应机构报告。(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法制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二)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对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监察局) 

  附件:湖里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湖里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404号)的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根据厦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相关要求,建立湖里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责
  指导协调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交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成效和经验;督促我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总结推广各部门制度实施情况和先进做法,定期通报我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情况。组织开展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
  受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以及我区企业在本辖区外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举报诉求件。
  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推动制度不断完善。进一步研究细化审查程序、方法,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法制办、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卫计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局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由区发改局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抄报区政府。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重点工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建议,对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进行预备性讨论和协商。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推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而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服务,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保障联席会议机制顺畅运行,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区的全面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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