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19〕32号
厦门胜华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12270714G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南区(航空港汽车服务公司南侧)
实际地址:厦门市高崎机场翔云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晖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危险废物(废机油)没有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没有贮存于危险废物仓库内,擅自堆放于维修车间外。
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代表王江富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9日以《厦门市湖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18]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对应的第AD9-(1) 项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