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钟永汽车配件店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557号
发布日期: 2019-09-06 17:58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557号

  厦门市湖里区钟永汽车配件店:

  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6MA2YD2EE1B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800号之15

  法定代表人:林永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8月12日检查发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800号之15的厦门市湖里区钟永汽车配件店,存在违法事实:

  废机油未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13日对你店经营者林永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汽车配件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4日以《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19]37号)告知你汽车配件店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汽车配件店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汽车配件店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汽车配件店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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