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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4 09:24

  厦湖府办〔2018〕66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里区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湖里区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湖里区会展业升级发展,支持社会机构和企业办展办会,根据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并结合湖里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自办展览

  大力鼓励“生根型”展会,按照“以奖代补,补扶结合”的原则,对在我区举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实行招商奖励、国际(境外)奖励和场租补助。

  (一)奖励条件

  1.展览项目采取市场化运作,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2.一个展览会如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3.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举办时间相同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

  4.展览会举办天数应在3天及以上(不包括布展和撤展天数)。

  (二)奖励标准

  1.招商奖励

  对每个展览会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且达到100个以上(含,下同)500个以下(不含,下同)国际标准展位(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其它展位折算从有关规定)的,按照展位数进行奖励。展位数为100—199个的,每个展位奖励500元;200—299个的,每个展位奖励600元;300—399个的,每个展位奖励700元;400—499个的,每个展位奖励800元。

  每个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展会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达到500个及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按照最高奖励总额40万元进行奖励。

  2.国际(境外)奖励

  为提升展会国际化水平,对符合招商奖励条件的展会有国际(境外)企业(台港澳及国外企业)参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000元奖励。大陆外资企业参展不享受该奖励。展会申请招商奖励时应扣除国际(境外)奖励的展位数。

  每个展览项目的国际(境外)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3.场租补助

  (1)增量奖励

  为降低办展成本,对自办展展览面积达2000-10000平方米的展览项目,对增量展览面积在招商奖励的基础上,参照市场价对增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是指与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2)存量奖励

  对存量展览面积(存量展览面积是指展览会不大于历史最大规模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20%的补助;

  每个展览场地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支持展览引进

  对招揽引进在我区举办的各类经贸专业展览会,举办天数在3天及以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及补助:

  (一)规模奖励

  对引进在湖里区成功举办的展览规模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数达500个的各类专业展览会,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展览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增加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附加奖励2.5万元。

  每个展览项目的规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场租补助

  对于引进展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展览规模达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每个展览场地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支持会议举办

  对在我区举办的境内外会议或特大型会议,按照会议性质、住宿客房费总额或外来参会人员数给予承接会议的酒店奖励。

  (一)境内会议

  对在我区举办并入住湖里区酒店的各类境内会议,参会人数达100-5000人的,根据住宿客房费总额,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住宿客房费总额6万-15万的,给予2万元奖励;

  住宿客房费总额15万(含)-45万的,给予5万元奖励;

  住宿客房费总额45万(含)-60万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客房费总额60万(含)-90万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住宿客房费总额90万(含)-120万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住宿客房费总额120万(含)-150万的,给予25万元奖励;

  住宿客房费总额150万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国际(境外)会议

  对于在湖里区举办的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境外)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50人(不含)的,给予3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

  5.境外参会人数达300-500人(不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境外参会人数达500-1000人(不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

  7.境外参会人数达1000-1500(不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

  8.境外参会人数达1500-2000(不含)的,给予80万元奖励;

  9.境外参会人数达2000人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特大型会议

  对于外来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外来参会人数达5000-8000人(不含),给予30万元奖励;

  2.外来参会人数达8000人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同一会议不重复享受本条所述的三类会议奖励。

  (四)特别奖励

  为鼓励辖区内会议承办机构或企业积极招揽更多高质量的会议项目在我区举办,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对全年招揽引进8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湖里区机构或企业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四、其它

  (一)鼓励大型会展机构或企业落户湖里区,凡注册资金达到500万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湖里区设立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金达到15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当年会展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起,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贴。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5%(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按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

  (二)对于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或加入其会员的,按市级奖励标准分别给予20万、10万的奖励。对我区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的,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以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五、奖励兑现

  (一)申报条件

  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或税收归属湖里区的企业,具体要求如下:1.举办展览会的,需主办、承办、执行单位至少有一方是商事登记及税收归属湖里区的企业,方可申请奖励;2.举行会议的,由税收在湖里区的承办酒店提出申请。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再由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复审后在湖里区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各街道予以兑现,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批。

  (三)企业申报时间:展览或会议开始前的5-10个工作日预申报(注:既符合申报市级奖励又符合区级奖励扶持的可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申报期限为展览或会议结束后90天内。

  (四)企业提供的材料内容

  1.展览会奖励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展览开幕五个工作日前主办方或授权委托方(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需报送的材料(各二份)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展览名称、举办时间、地点、展览基本内容、申请政府奖励档次)

  ②如代为办理申请事项,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③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展览)

  ④项目批准相关文件(复印件)

  ⑤展馆租赁合同(复印件)

  ⑥展位平面图

  ⑦展商列表

  (2)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报送的材料(各二份)

  ①总结报告

  ②展馆场租发票复印件

  ③展馆提供的明细清单(面积×单价×天数)

  ④展览会基本数据统计表

  2.会议奖励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议开始五个工作日前承接会议的湖里区酒店需报送的材料(各二份)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举办时间、地点、会议的基本内容、申请政府奖励的档次)  

  ②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会议)

  ③主、承办单位协议或委托函件(复印件)

  ④会议日程安排

  ⑤会议场租、酒店住宿合同复印件

  ⑥酒店出具的住宿客房费总额发票(复印件)

  (2)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报送的材料(各二份)

  ①总结报告

  ②会议场租发票复印件

  ③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及人员名单

  ④会议现场照片三张 (主席台和会场前后全景各1张)

  六、有关说明

  (一)因举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包括罢展、闹展、其它重大事故),或者以虚假、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或展览场地租金补助的,将追回已拨付奖励或补助,列入会展奖励不良记录或不诚信名单,不再予享受湖里区会展奖励或补助资金。

  (二)有关自办展、招揽展或引进展、国际会议,展览场地租金、存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以上及以下的包括数等解释从《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7〕24号)的相应说明。

  (三)已享受湖里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展览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奖励。

  (四)本意见由湖里区文体出版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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