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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里区文艺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1-09 10:53

  近日,湖里区文体出版旅游局、湖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湖里区文艺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厦湖府办〔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湖里区文化繁荣兴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精神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扶持申报、优秀作品奖励和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是对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工作原则、扶持奖励对象的条件以及资金来源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设立评审委和评审办,负责扶持奖励工作的统筹、指导、评审和具体实施工作。评审委由区文体出版旅游局牵头设立,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区文联、区财政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专家担任。评审办设在区文体出版旅游局,负责评审委日常工作。

  第三部分:扶持申报。符合《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条件的文艺作品,包括戏剧、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图书(含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等艺术门类,每年按照市委宣传部的工作部署,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出版旅游局组织我区的文艺作品参加申报。

  第四部分:优秀作品奖励。明确规定了对符合下面五个条件的优秀作品(个人)进行奖励:一是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奖金1:1配套奖励;二是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和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电视纪录片的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均参照《福建省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闽委宣联【2015】7号)执行;三是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福建省奖金1:1配套奖励;四是获厦门文学艺术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厦门市奖金1:1配套奖励;五是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销售量超过3万册,诗歌集、散文集销售量超过1万册,奖励2万元。

  第五部分:附则。对于从湖里区辖区之外购买,但对湖里区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影视剧、舞台剧剧本,以及获得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以及个人,按照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同一作品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奖项两项以上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就其最高奖项予以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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