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3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31号),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区于2016年5月6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意见》(厦湖委办〔2016〕59号),文件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我区于2021年7月12日又印发了《湖里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意见》(厦湖委办〔2021〕25号),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于2026年6月30日到期。
二、目标任务
目的是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通过对特扶资金实行提标扩面,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建立特殊家庭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进展
区卫健局于2026年5月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参考兄弟单位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及5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修订工作。2026年5月至2026年6月期间,先后多次征求区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共采纳8条,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履行了基层减负审查、合法性审核等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程序。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政策范围:本意见所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户籍在本区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口;(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含女方未满49周岁的特殊家庭)。
政策期限:本意见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6年6月30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五、主要内容
《湖里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意见(送审稿)》主要内容分四部分:一是救助帮扶对象,二是救助帮扶内容,三是保障措施,四是附则。
第一部分:救助帮扶对象
将女方未满49周岁的特殊家庭纳入救助帮扶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伤、病残对象要依法通过鉴定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对救助帮扶程序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救助帮扶内容
对原文件的“生活帮扶、精神帮扶、健康关怀、再生育或收养帮扶”四个方面9个条款,结合现执行的文件重新进行了调整,分为“开展亲情关怀、提供经济救助、提供医养结合保障”三个方面12个条款。
(一)开展亲情关怀
心理疏导服务、结对帮持服务、上门走访慰问、再生育服务和收养领养服务等内容进行细化,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3号)及《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计划生育协会 关于深入开展“暖心行动”的通知》(厦卫人口家庭〔2023〕471号)等相关规定。
(二)提供经济救助
实施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实施特殊家庭经济扶助,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3号)的相关规定。
实施特殊家庭经济扶助明确了对女方未满49周岁的三级以上伤病残独生子女及其父母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31号)规定:“对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计划生育家庭保险符合《厦门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厦计生协〔2022〕7号)相关规定。
(三)提供医养结合保障
实施居家养老补助、优先机构养老安置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3号)规定。
提升健康服务。就医绿通、家庭医生签约符合《厦门市卫健委关于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厦卫人口家庭〔2019〕284号)、《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厦卫人口家庭〔2024〕54号)等规定。每年组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体检和优先安排专家义诊为湖里特色。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
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倡导和规范监督检查等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部分:附则
对享受帮扶原则、经费保障和文件施行时间做出了说明。
六、注意事项
(一)关于户籍时限问题
原《意见》中帮扶对象要求户籍在本辖区要满一年,此次新修订的未作要求。
(二)关于帮扶对象问题
新修订的《意见》将“女方未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并列入对象定义中,不存在模糊、混淆和概念不清的情况。目前湖里区、海沧区、同安区对“女方未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均有配套措施。
(三)关于证件问题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已领取但发生毁坏或者丢失的,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旧证,补办新证。
(2)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可以本人承诺(声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社区(居委会)协助核实。
(四)关于走访慰问事宜
女方未满49周岁的特殊家庭慰问节点只有春节、中秋节(失独家庭增加清明节)及家庭成员生日。
女方满49周岁以上的特殊家庭慰问节点有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失独家庭增加清明节)及家庭成员生日。其中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这“三节”慰问的“300元提货券或等价慰问品”是中央预算,优先使用。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卜 荣 联系电话:0592-2878357
联系人:赖佳丽 联系电话:0592-572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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