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30 00:00

厦湖府〔2014〕135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湖里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0日

    

湖里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制度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1.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称区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负责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登记。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区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2.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可以当场补正的,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接待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区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如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立案受理制度

  5.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区法制办负责人审批。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相关材料送达被申请人。

  6.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报区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四、审理决定制度

  7.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原则、秉公办案、清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8.案件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案件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有权申请要求回避。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区法制办负责人决定;区法制办负责人的回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9.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10.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经区法制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11.法律规定六十日内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延期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七十日内,提出结案意见,填写《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区法制办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12.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复议案件,由区法制办负责人直接签发;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呈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阅后,报区长签发。

  13.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报区法制办负责人、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长审批决定:

  (1)拟撤销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2)新类型案件或者案情复杂、重大的;

  (3)行政复议案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4)行政复议人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的;

  (5)其他应经集体讨论的案件。

  14.特别重大、疑难或者经集体讨论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法制办向区政府作专题汇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四、和解调解制度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进行和解,并向区法制办提交和解协议。

  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17.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行政复议调解审批表》,拟定《行政复议调解书》,报区法制办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18.调解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并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

  19.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区属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同报区法制办负责人和区政府领导审批下发。

  20.有关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必须严格按照意见书的要求立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真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区法制办。

  21.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区法制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2.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间发现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书面建议,报区法制办负责人和区政府领导审批制发。

  六、检查报告制度

  23.区政府定期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结果纳入年底绩效考评范畴。检查内容包括:

  (1)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

  (2)行政复议工作是否体现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

  (3)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4)行政复议办案效率;

  (5)行政复议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6)行政复议案卷管理情况;

  2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法制办应当及时纠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

  25.区法制办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26.本区办理的矛盾焦点突出、法律关系复杂和带有群体性、政治性敏感因素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的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27.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案卷相关材料;

  (2)备案报告;

  28.区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的具体工作。重大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备案材料报区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送市法制局。

  八、培训制度

  29.区法制办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30.培训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费用从政府法制经费中列支。

  九、案卷归档制度

  31.案件承办人员对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32.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和行政复议案卷装订标准的通知》(闽政法〔2009〕1号)要求,对案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33.对被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交的行政执法案卷原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一并退回被申请人。

  十、责任追究制度

  34.行政复议人员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1)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擅自受理和审理案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4)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复议讨论笔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

  (5)丢失或者损毁证据材料的;

  (6)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7)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维持下级机关错误的处理决定,或者撤销下级机关正确的处理决定的;

  (8)泄露复议工作秘密的;

  35.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36.本工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厦湖府〔2008〕5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法制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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