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507-0400-2017-00006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12
    湖里区五通社区西头社202号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7-12-12 17:27

      2017年8月17日上午06时50分左右,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西头社202号已征迁厂房拆除现场发生一起坠落亡人事故,现场一人从高处坠落,经120抢救后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及时报警,区安监局、区建设局、金山街道办等也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救援。

      由区建设局牵头组成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西头社202号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厦湖建[2017]177号),调查组由区建设局局长郭晓平任组长,副局长黄如生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区工会、金山街道等参加。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对有关人员的取证调查、查阅拆除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资料等,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湖里段)高林站及区间用地拆迁房屋拆除项目于2017年4月10日开始拆除,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五通社区,共有需拆除建筑205栋,拆除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拆除工程价为1200万元。现已拆除房屋130栋,已拆面积25万平方米。

      二、 参加拆除单位情况

      1、委托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林长发。

      2、受托单位:厦门泰伟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企业性质:法人商事主体;单位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坂美社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业;项目经理姓名:郭中发。

      三、 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死亡人员

      姓名:彭永江;性别:男;年龄:44岁,工作单位:无业人员。

      家庭住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镇xx村xxx组。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

      四、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8月17日早上6点50左右,厦门泰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轨道交投2号线一期工程(湖里段)高林站及区间用地房屋拆除项目安全巡查人员林振杰在巡查工地时发现有一人躺在西头社202号厂房两栋楼之间的地面,随后立即跑到门口叫了几个工人进来帮忙,现场工人马上拨打120求助,120赶到后马上开展抢救,但伤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厦门泰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为死者是拆除班组成员,随即马上组织管理人员对班组进行排查,由于火工材料无法入岛,该拆除项目已停工,很多班组并不在现场,故排查了较长时间。

      厦门泰伟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排查人员时,向金山街道办相关负责人报告现场发现有人坠亡的情况,金山街道马上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并向区值班室报告。9点50分左右现场有一名工人魏天顺认出死者为其老乡彭永江,立即拨打了110报警。110到场后,马上开展勘察工作,经法医初步鉴定,排除刑事案件嫌疑,死者系高处坠亡。

      事故调查组后来从现场拆除工人魏天顺笔录调查到,彭永江于8月12日找其帮忙介绍工作,由于当时工作量少,魏天顺让其过两天再来看看有没有活可干。8月17日早,在未通知魏天顺的情况下,彭永江擅自闯入拆除现场,并在现场滞留,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

      区安监局、区建设局,金山街道等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通知后,迅速响应,立即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五、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死者作为非施工单位员工,在未经厦门泰伟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部的同意下,在非作业时间擅自进入拆除作业场所,导致失足从高处坠落(经法医现场鉴定,排除刑事案件嫌疑,死者系高处坠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厦门泰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湖里段)高林站及区间用地拆迁房屋拆除项目门卫管理员执行制度不严,让非现场拆除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拆除作业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拆除单位未能按要求对拆除工地进行封闭作业,未按要求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对临边防护措施的稳固性未进行检查,导致人员从高处坠落,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非现场作业工人违反项目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在非作业时间擅自进入拆除现场造成的意外伤亡,是一起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彭永江(死者)在未经公司和项目部同意并安全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项目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拆除作业场所,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彭永江在事故中死亡,教训惨痛,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2.项目经理郭中发作为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员王建业作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拆除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厦门泰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和内部行政处理。

      七、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虽然是一起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于非现场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拆除现场,造成了人员伤亡,教训极为惨痛。事故的教训引人深思,厦门泰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往后的工作开展严把安全生产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1. 厦门泰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时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不得擅自同意非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现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 厦门泰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应加强对作业环境的安全深入检查,不能流于表面形式,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加强现场监护,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加强本项目各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教育,认真落实各责任人的到岗履职情况,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三级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3. 厦门泰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对现场拆除班组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现场的安全管理。

      “湖里区五通社区西头社202号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事故调查组签名

      组长:郭晓平

      副组长:黄如生

      组员:

      区监察局:李文龙;

      区检察院:叶宗;

      区安监局:高国兵、宗进;

      区总工会:杨小英;

      区建设局:卢先亮;

      金山街道:庄伟;

      区质安站:柳琪琳、陈璐嘉、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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