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4-0400-2019-00083
- 备注/文号:厦湖教〔2019〕126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19
湖里区教育局 湖里区城市管理局
湖里区建设局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湖里区大队关于规范利用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物改造办学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贯彻落实好《湖里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普惠义务教育学校暂行办法》、《湖里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普惠幼儿园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规范利用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物改造办学的建设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拟改造的建筑物产权属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建设用地批文及红线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 拟改造的建筑物产权属个人、民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二、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在改造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拟改造的建筑物进行安全可靠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需结构加固,需经过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该建筑物根据现行规范要求进行结构加固设计、施工。
三、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消防等相关部门认可;改造施工完成后,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应组织各方验收并签署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实施应严格按图施工,严格施工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规范,不得野蛮施工,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安全。
五、举办者(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改造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参建各方共同承担。
六、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拆除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拆除和扬尘防控措施。
七、校舍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舍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空气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八、不得违章搭盖,仅允许增加非经营性的、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消防梯、设备房;改造不得超越自有红线范围,避免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非施工人员造成危害。
湖里区教育局 湖里区城市管理局
湖里区建设局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湖里区大队
2019年6月13日
湖里区教育局 2019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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