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11-3003-2017-00001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1-18
    湖里区司法局单位用车管理规定
    时间:2017-01-18 00:00

    厦湖司〔20173

     

     

     

    湖里区司法局单位用车管理规定

     

    各科、所,区法援中心:

    经市车改办审核批准,我局保留三台车辆(闽DD008警、闽DD028警、闽DD052警)用于一线执法执勤活动。根据厦门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和《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关于规范管理使用执法执勤车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有关司法警车的使用与管理规定如下:


        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遵循“专项使用、规范审批”、“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闽DD008警、闽DD052警和闽DD028警分别用于各司法所及各科、中心的执法执勤。


         二、实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责任制。局综合科在每月25日前上报和下发各科、所、中心初步用车计划。使用执法执勤车辆时,用车单位填写《湖里区司法局警车使用派车通知单》(附件1),由使用单位领导签批申请并传真或送到局综合科,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驾驶员凭单出车。在执法执勤期间如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前往处置的,使用单位负责人先行向局分管领导请示获准后方能前往,事后使用单位和局综合科在派车通知单上备注说明。

    三、严格执法执勤范围。按照执法执勤职责,在以下情形可使用车辆:

    1、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和行政执法等公务;

    2、用于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的应急保障。

        四、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完成执法执勤任务后,驾驶员要及时将车辆停放在区政府车库(停车场)并上交车钥匙。未经批准不得将车停放在区政府办公区以外。

        五、严格用车纪律。车辆使用管理纳入局年终综合效能考评,并实行“一案双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擅自变更、增加车辆使用目的地、捎办其他事项的,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等情形)或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问责或被审计部门通报的,既要取消该单位的评先评优资格,又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主体责任。驾驶员违规使用车辆将建议主管单位给予调离及辞退。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附件.doc

     

     

                        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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