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20-0400-2018-00043
    • 备注/文号:厦湖市政园林〔2018〕90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23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8-08-23 11:17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2018823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委会,局长或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全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其他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我局进行外事活动,如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涉及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领导商量决定。 

      第九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代理行使局长职务。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按职责范围要求,对科室、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 

      局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局机关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局系统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全面、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三条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形势分析研判,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局系统要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我局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局系统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民意,使所确立的制度和政策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局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照《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要健全决策程序规则,把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涉及局系统财政预算年度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重要事项,应由局党政联席会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提请局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为依据,经过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党政联席会、局务会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综合科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局系统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或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行局属各事业单位向局机关报告制度。局属各事业单位重大改革事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财政预算年度安排和重大经费开支,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局机关汇报的重大事项,须向局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局系统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和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局系统要加强同辖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定期向区政府报送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局系统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七条  局系统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重大舆情,局系统应迅速反应、妥善处置,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二十八条  局系统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局机关领导及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二十九条 局系统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强化闭环管理,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局机关会议实行党政联席会和局务会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局专题会议等。 

      第三十一条  局党政联席会议由局系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局务会由局系统领导班子及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二条  与会人员如不能出席相关会议的,应提前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精简和严格控制局系统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四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向局机关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区政府、局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报送局机关审批的公文,由局综合科按照公文处理规程分办、处理,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拟发文件由局各科室或局属各事业单位拟写,经局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核稿,由局长签发。印制后文件一式两份(含原稿)送局综合科存档。 

      第三十七条  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推进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局系统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九条  局系统干部职工必须坚决执行局机关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机关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机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局机关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机关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四十条  局系统应严格贯彻执行《湖里区市政园林局财政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规定》等各类财经制度,严控经费支出,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审批,涉及经费支出的申请及上会议题,应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局系统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  局系统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局分管领导离厦外出,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按湖里区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厦外出,应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局系统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四条  局系统要从严治政,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局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四十五条  局系统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湖里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细则》,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四十六条  局系统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局系统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系统业务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四十八条  局系统要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局系统干部职工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建立两周一次的业务学习会制度。着力营造善于学习、勇于担当的浓厚氛围,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八种本领”和“五种思维”,增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第五十条  局领导班子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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