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20-0400-2018-00052
- 备注/文号:厦湖市政园林〔2018〕103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30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湖里区市政园林局收入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湖里区市政园林局收入支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2018年9月30日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收支业务管理,规范收支业务行为,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收入及支出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收入是指本局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局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本局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本局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五条 本局取得各项收入(包括非税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分项如实核算,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委托银行代收,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缓收、减收、免收或者停收,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
第七条 涉及收入的合同,局综合科财务室应定期检查收入金额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做到二者相一致,保证应收尽收,且不多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据经费来源及性质,分地方财政资金、中央级财政资金和各类其他资金支出。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的规定,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九条 年度批复的预算及经费定额包干指标是各部门开展各项统计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开支依据。要严格预算执行,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有计划的使用。
第十条 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内容必须真实,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由业务经办人签字,经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初审,并按规定的流程和权限报批。做到: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否则不予报销。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和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报销时,除单据齐备外,需附政府采购确认书、采购合同和验收单等相关附件,按规定流程和权限报批。未按规定流程实施政府采购,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凡应纳入公务卡结算的事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经办人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报销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原始单据,按照审批流程和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财务人员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经办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流程和管理
各类经费开支实行签报制。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再至分管领导审批,最后再由单位法人签批,审批流程要根据权限由下而上顺序逐级进行签批,不得越级签批。
第十三条 差旅费的管理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异地参加业务会议培训、调研学习等,必须实行出差报批制度,由出差部门填写《外出审批单》,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局长审批;局主要领导出差由局综合科负责报区领导审批。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借工作之便,借道旅游。
差旅费标准按《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执行。差旅费的报销时,依据主办单位通知、出差审批单、原始票据等必要资料,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局长签批,经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按支出审批权限予以报销。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并设立台账,对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进行序时登记。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人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有无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并完整保存。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所有联次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不准涂改、挖补、拆分、撕毁、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不准串用和扩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八条 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用票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本局有权拒付款项,局综合科财务室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票据管理专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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