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22-0200-2018-00002
    • 备注/文号:厦湖文〔2018〕9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文体出版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07
    湖里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关于印发《湖里区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2-07 08:57

      湖里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关于印发《湖里区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湖里区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制度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里区文体出版旅游局

      2018年2月5日

      湖里区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湖里区的公共安全和稳定,保障湖里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湖里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化体育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是指在湖里区域内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二)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影、视、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观众见面会、演讲、签名等社会活动;

      (四)各类庆祝、庆典等活动;

      (五)其他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

      其他单位在湖里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湖里区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文体部门予以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必须于拟举办活动日的十个工作日之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六条 经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承办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购买好个人人身意外,签订责任书,并协助做好活动安全监管。

      第七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批准部门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单一民族或同乡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六)举办的活动按制度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举办活动的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的;

      (八)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和活动秩序的。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核准人数;

      (二)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三)接受文体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确定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力量,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

      (五)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

      (六)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在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文体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制度,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制度的人员,文体部门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并视情节、后果按有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活动举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200人以上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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