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901-0201-2017-00002
- 备注/文号:厦湖街政〔2017〕11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湖里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7-26
厦湖街政〔2017〕115号
关于印发湖里街道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街道各办,各社区:
为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制定了《湖里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街道党政办,以便试用期满修改完善。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湖里街道办事处
2017年7月26日
湖里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人内部控制,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街道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或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涉及工程类的采购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财经性投融小额建设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湖里街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采购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或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街道各办(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和评标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方式
(一)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竞价(适用于标准货物网上)
(五)询价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评标小组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经政府确定为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的;
(二)采购供应商为国有企业事业或政府定价的货物或服务的;
(三)采购属于专业性较强或者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的货物或服务的。
第十条 竞价方式采购,是指公开发布信息,由供应商竞价,按照最低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时,由经办人向办负责人报告采购商品的价格、款式和供应商名称等,经办负责人同意后采用单一来源、询价或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时,由经办人向办负责人报告采购商品的价格、款式和供应商名称等,并提请分管该项目业务的领导批准同意后,采用单一来源、询价或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时,需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分管该项目业务的领导牵头组织标评小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在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中,标评小组按照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商务和技术指标进行打分,以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时,需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由分管该项目业务的领导牵头组织标评小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在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中,标评小组按照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商务和技术指标进行打分,以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金额80万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时,按照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六条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时不受上述第十二、十三、十四条采购方式和评标方式的限制,由采购人提出采购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街道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采购办主任由党政办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二)领导和监管政府采购工作;
(三)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通知标评小组成员参加标评;
(三)指导协调各办做好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金额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等行为,采购的程序如下:
(一)由采购人填写申请表,说明采购名称、数量、价格、规格要求及采购方式,送分管领导、采购办和采购领导小组审核、街道办主任审核后,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
(二)根据审批后的申请内容,由采购人在街道公告栏及相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并具体实施政府采购的全过程;
(三)采购人对参与招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把关,确定招标时间、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
(四)采购人收集、保管本次采购档案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信息、标书、评标人员、评标内容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应当采用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将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应当采用的采购方式;
(三)擅自提高采购价格或技术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五)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六)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 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七)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第二十三条 有前一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采用终止采购活动或撤销合同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社区居委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湖里街道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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