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文件精神,我局委托区质安站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2017年9月修订)》(厦建筑〔2017〕67号)和《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130号)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监督检查。
现将2017年第四季度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第四季度,我局组织对19个区管项目进行合同履约和劳务实名制督查,其中房建项目19个,累计扣分70分。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项目部未按规定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如湖里区职工文体中心,施工单位福建泉大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个别项目部实行劳务分包,未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如艺辉综合楼,施工单位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三)部分项目部未按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如湖里区特殊教育学校,施工单位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中建东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处理意见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按规定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责任主体单位,分别予以现场要求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省信用系统违规记分等处理(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学习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的通知》闽建筑〔2017〕8号文件,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二)落实责任到人制度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落实责任到人制度,施工现场应有施工单位的劳资专管员协同劳务单位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人工资支付等相关劳务事项。
(三)切实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文件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当前特别要重视和市建设局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和信息上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将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特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