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0-0700-2023-00007
  • 备注/文号:厦湖府〔2023〕5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16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C68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3-06-16 17:46

  厦湖府〔2023〕56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C68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因2023C68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需要,我区拟征收金山街道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我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将《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C68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湖府〔2023〕38号)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被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提交的意见。本项目具体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2023C68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2023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3C68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2023C68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金山街道辖区五通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约27680平方米。根据我市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经论证,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但住宅房屋认定产权面积部分或属于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补偿安置对象

  补偿安置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人口。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一)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每平方米500元补偿;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上述标准扣减相应的工业用地土地配套费(按50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

  (二)其他集体土地不予区分地类,按我市现行征地标准总包干给予补偿。

  四、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产权调换

  1.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普通住宅砖混结构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持有转让、赠与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产权证的,按其载明的产权面积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份额。

  (3)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本项目启动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该类区普通住宅砖混结构重置价缴款后,认定产权给予产权补偿安置。

  (5)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6)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超出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3.装修补偿费

  (1)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及可认定产权的已建成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4.搬迁补助费

  结合被征收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算。若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具体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二次搬迁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具体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三次搬迁补助费。

  5.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临时安置费。

  (1)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年。

  (2)临时安置费标准: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除不可抗力外,超过三年的,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3)临时安置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①起算时点:自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拆除当月。

  ②停发时点:自具体实施单位公告通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4)在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6.其它补偿补助费用

  移水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除房屋应当配套的附属物外,其他附属物依据厦府〔1999〕综062号文以及我区制定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构筑物可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7.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具体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已建成部分)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即2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8.合法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5000元/本奖励。

  9.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时间内抽取商谈流水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奖励:

  (1)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按每户给予6000元货币奖励。

  (2)按期签约奖励

  以产权证载明的产权面积(或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500元、13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3)提前交房奖励

  为促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尽早交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的,每户给予10万元交房奖励,每提前1天另给予提前交房奖励1万元,交房奖励和提前交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无抢建奖励

  在2011年12月31日后无违法抢建的,按被征收房屋(框架或砖混结构)底层占地面积计算给予无抢建奖励,奖励面积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并套用本方案相应奖励标准。

  (5)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

  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已建成的按每平方米560元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

  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的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之后的剩余已建面积,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600元、1400元、1200元给予搬迁补助;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房屋,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后的超建部分,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300元、1100元、800元给予搬迁补助。

  10.安置房

  (1)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五通金融商务区三期北侧”安置小区。

  (2)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二)货币补偿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限的影响。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将房屋交付具体实施单位拆除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计算给予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在第一、二、三轮签约并按期搬迁的,可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分别给予20%、10%、5%货币补贴。按该条款给予补偿和奖励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不再给予产权调换享有的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过渡安置补助费及按期搬迁奖励等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

  2.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其余补偿奖励办法,按以上条款办理,但产权调换部分不给予提前交房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减去应安置面积的余额,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300元、1100元、800元给予搬迁补助。

  (三)住宅房屋内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处理办法

  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若配合房屋征收,在限定期限内搬迁并腾空交付给具体实施单位拆除的,参照非住宅房屋内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简易协商程序给予补偿补助及奖励。

  五、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及奖励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房屋保持完整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认定处理。

  2.装修补偿费

  合法批建手续面积按每平方米250元包干补偿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租金补助

  持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助。

  4.按期搬迁奖励

  征收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署房屋移交单,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具体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5.按期签约奖励

  以合法批建的实际建筑面积(未注明批建面积的,按不高于容积率1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分别按每平方米1200元、1000元、7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二)征收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补助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房屋主体补助

  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计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但未取得合法批建手续的,按申请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不高于600元给予补助。

  对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如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签订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的,框架、砖混结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其他结构形式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本方案的其他结构是指框架、砖混结构以外的,含钢架、铁皮屋、简搭、混木等其他结构形式。

  框架、砖混结构的非住宅房屋层高高于3.5米的,每增加0.1米奖励金增加20元/平方米;层高不足3米的,每减少0.1米奖励金减少30元/平方米。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按框架、砖混结构分别以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800元、500元,其他结构分别以建筑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500元、200元,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3.租金补助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其无合法批建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1.5个月补助。

  (三)企业搬迁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补助及奖励

  1.在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合法经营,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企业搬迁补助费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的补偿

  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本项目预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本项目预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本项目预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本项目预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补助:

  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备搬迁按3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等按5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及奖励。

  2.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合法经营,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企业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按本条款第1项的50%给予补助,如企业能在要求的时间内,积极配合腾空房屋的,可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补助:

  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备搬迁按1.5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等按5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及奖励。

  3.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相符的,其经营损失(含停产停业利润损失和员工工资)不予补偿,如企业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在合法建筑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给予补助。

  (2)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其他结构形式的建筑物中,建筑质量好、造价高的钢架结构,经区土地房屋征收抽查抽审工作小组现场勘察并提出意见,具体补助奖励方案由具体实施单位提交指挥部研究确定。

  七、关于评估机构

  1.附件3的评估机构中有意参与本项目评估的,于本方案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2.被征收人应当在本方案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从附件3的评估机构中选定1家承担征收评估工作;若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具体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承担本项目征收评估工作,另选取5家对本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进行评估。

  3.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后,由具体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4.评估基准日为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补偿依据,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影响。

  5.被征收人或者具体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八、由具体实施单位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布。

  九、2017年8月3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奖励。

  十、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本补偿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2

  2023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序号

  公司全称

  (营业执照上)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上)

  公司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估价资质级别

  土地估价资质备案编号

  资产评估资质

  1

  厦门大成方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汇文路51-59号之三层03CA单元

  0592-5825069

  9135020070545554XL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2

  厦门翰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1501单元之三

  0592-5801622

  91350200562840749K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3

  厦门金科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408号体育中心综合楼8

  0592-5051768

  91350200671250465P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4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523701单元、702单元、703单元

  0592-5804752

  9135020015502324XR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5

  厦门巨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华龙大厦2006-07单元

  0592-5856522

  91350200737880735L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6

  厦门均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1号联谊广场七层

  0592-5126898

  913502006122548453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7

  厦门均达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金星路41号正侨厂房2号楼第2层之1

  0592-5126632

  9135020073786900XM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8

  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5A室之一单元

  0592-5152358

  91350200769297851D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9

  厦门润达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号鸿昇大厦24A单元

  0592-5203892

  91350203796066960C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10

  厦门深茂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200401单元之三

  0592-5166339

  913502007760076566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11

  厦门泰恒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809室之三

  0592-5566182

  913502030583748309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12

  厦门同建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56号松柏大厦办公22

  0592-5101208

  91350200260069661L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13

  厦门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号必利达大厦25D

  0592-5166568

  913502007054960340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14

  厦门信惠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209号电控大厦100101单元

  0592-2212271

  913502007760124636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15

  厦门银晟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603

  0592-5059268

  913502007054609390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16

  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第五层27A

  0592-2393986

  9135020055622179XM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17

  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斗西路209号电控大厦11

  0592-2278077

  91350200260064051D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18

  福建均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A2214

  0592-5397303

  913502007264362927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19

  福建中恒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1504

  0592-2205156

  913508007593987470

  一级

  已备案

  已备案

  20

  厦门丛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8505-2室之二

  05925650073

  91230104MA18W7CE08

  二级

  已备案

  已备案

  21

  厦门华询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44802

  0592-5044066

  91350203MA348MKH6P

  二级

 

  已备案

  22

  厦门中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汇文路51-5903CB单元

  0592-5185208

  91350200MA33JUR02N

  二级

  已备案

  已备案

  23

  求果(厦门)房地产评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0号第六层603-2

  0592-5221989

  91350203MA2YQ53W8K

  无备案等级

  已备案

  已备案

  24

  厦门开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和凤街45号之二

  0592-2065325

  91350203MA339G374D

  三级

  已备案

  已备案

  25

  厦门明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182403

  0592-5065383

  91350200072845280W

  三级

  已备案

  已备案

  26

  厦门升德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2201单元

  0592-5561879

  91350203693000387A

  三级

  已备案

  已备案

  27

  厦门欣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思明区斗西路18314A

  0592-2283839

  91350203051173964N

  三级

  已备案

  已备案

  28

  厦门鑫昇茂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200402单元

  0592-5166990

  91350203303089401F

  三级

  已备案

  已备案

  29

  厦门政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2411

  0592-2237787

  91350203MA33QFNW62

  三级

  已备案

  已备案

  30

  厦门政正达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101A区第三层313

  0592-6514215

  91350203MA34NUMF6Q

  三级

  已备案

  已备案

  31

  厦门至中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5212号楼621

  0592-5611246

  91350206MA2YJ0NNX3

  三级

  已备案

  已备案

  32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思明区斗西路18315G

  0592-2204422

  91350203089937245A

  一级

  分支机构

  总公司

  已备案

  总公司未备案

  33

  北京仁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亿宝大厦21楼东侧

  0592-5151198

  91350200X12208175R

  一级

  分支机构

  总公司

  已备案

  总公司已备案分公司已备案

  34

  福建华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5D单元之四

  0592-5030020

  91350200X12120835G

  一级

  分支机构

  总公司

  已备案

  总公司已备案分公司已备案

  35

  福建建科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1A之一

  13559529315

  91350206798055843N

  一级

  分支机构

  总公司

  已备案

  总公司已备案分公司未备案

  36

  福建建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火炬东路17信裕大厦四楼A

  0592-2219325

  9135020059498902XW

  一级

  分支机构

  总公司

  已备案

  总公司已备案分公司已备案

  37

  福建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8514

  0595-22169505

  913502030793867506

  一级

  分支机构

  总公司

  已备案

  总公司已备案分公司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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