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金申领

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

概述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申请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享受待遇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2〕160 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现厦门市失业金标准统一为1827元/月。

 

温馨提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可同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说明

可提供线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线下(窗口)的办理方式。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身份证或社保卡仅用于现场核验身份(不需要纸质或电子存档,不作为收件材。

2、待遇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储蓄卡。

说明: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领失业保险金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3、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异地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材料。 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

办理流程

网上办: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infoType=1&unid=B65919548D7ECCCFF4CEDA00C21FB9F8

现场办: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10号社会民生综合窗口

业务经办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待遇发放

当月申请,审批通过后次月15日左右发放待遇。

咨询方式

0592-12333

0592-5383441

常见问题

Q:

本市失业人员经社保部门审核,可以领取10个月的失业金,领了2个月后,又到新单位上班,没领完的部分要怎么处理呢?什么时候可以继续领?

A: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待就业再失业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以再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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