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湖里区离婚登记指南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申请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

受理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1.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窗口核验后退回,无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可由窗口代为复印。

2.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户口本

1.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插页式户口簿需提供整本完整户口簿内容)。窗口核验原件。

2.集体户口为个人单页的,需提供本人页户口原件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单位印章。(个人单页原件有体现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可不提供首页);集体户口为整本的,整本带来即可。窗口核验原件。

3.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户口簿的,可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临时身份证明代替。临时身份证明需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窗口核验原件。

三、离婚协议书

1.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式三份,不可涂改,离婚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存档一份,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并按指纹。

2.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可以到公证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更改或补充。

四、结婚证

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书面声明遗失,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两本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五、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由所在单位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或者代行此项审批职能的党组织加盖印章出具,证明需在三个月有效期内,涂改无效。

六、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各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标准尺寸:3.5cm*5.3cm),照片自行准备,底色纯色即可。

七、结婚登记档案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当事人婚姻登记在湖里区办理的,由湖里区直接查证;原婚姻登记不是在湖里区办理的,婚姻登记档案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当事人自行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档案保管部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

八、居住证

按照“跨省通办”试点要求,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当事人,需提供一方在湖里区的有效居住证

办理流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②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申报材料

 

查询服务

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

办理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7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592-6033935

常见问题

1.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办理离婚后,离婚协议书还能再去民政局进行修改吗?

答:不能。当事人离婚后经双方协商变更原协议,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为其撤换或修改档案中原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换或修改。双方当事人可以到公证机关对变更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对协议内容如有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3.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是否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答: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不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4.夫妻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吗?

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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