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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捉白习元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概述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会慈善组织认定

受理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3.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4.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5.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6.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7.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申报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规定的承诺书》

2.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材料汇总(点击查看)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受理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3.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4.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5.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6.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7.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申报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规定的承诺书》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材料汇总(点击查看)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受理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3.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4.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5.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6.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7.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申报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规定的承诺书》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材料汇总(点击查看)

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

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搜索“慈善组织认定”即可在线办理。

2.线下办理

携带纸质申报材料到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8-11号经营管理综合窗口办理。

温馨提示:现场核验纸质申报材料和办理结果可通过快递邮寄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8-11号经营管理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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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92-5383408

常见问题

问:什么人可以做慈善?

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是《慈善法》的调整范围。

 

问: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问:“慈善组织”是什么?有哪些形式?

答:“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符合《慈善法》规定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不是一种新类型的社会组织。

 

问:慈善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组织章程;5.有一定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机构和负责人;7.符合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慈善组织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

答:《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问:什么是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是一回事吗?

答: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民事赠与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事赠与的受赠人一般就是受益人,而慈善捐赠未必;慈善捐赠的财物必须用于慈善事业,而民事赠与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慈善捐赠一般可以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民事赠与一般不享受;慈善捐赠的捐赠者对受益人通常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民事赠与没有这一要求。

 

问:慈善组织财产管理有哪些义务和要求?

答: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问:慈善财产如何使用?

答: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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