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

企业登记注册

企业登记注册是企业法人地位的确认和经营许可的获得过程。通过登记注册企业可以合法的开展经营活动,享受法律保护。再注册登记过程中,企业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将被登记机关审查和确认。

概述

企业注册登记是指将一家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使其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法律地位和相应的经营权益。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受理对象及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应提交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公司章程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6.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公司章程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6.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7.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8.合并协议

9.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10.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合并(分立)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应提交材料汇总(点击查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受理对象及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应提交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住所(经营场所)文件(厦门市适用)

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应提交材料汇总(点击查看)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受理对象及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5.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6.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人住所证明

应提交材料汇总(点击查看)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注册

受理对象及条件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6.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应提交材料汇总(点击查看)

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

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搜索“企业登记注册”即可在线办理。

2.线下办理

携带纸质申报材料到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4号窗口

点击查看地图

咨询电话

0592-5383508

常见问题

问:企业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如何管理电子营业执照?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的最高权限,法定代表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自行管理、使用,也可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将电子营业执照交由公司证照管理人员负责营业执照日常的使用管理。具体业务办理人员需要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时,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证照管理人员的授权。

 

问:公司如何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答:目前,商事主体主要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APP三种方式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在应用市场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APP”进行下载并使用。首次下载手机版电子营业执照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完成。其下载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1.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需进行人脸识别;只有通过实名认证才可以下载执照。 2.通过实名认证后,选择企业所在的登记地,显示该登记地的所有可下载和已下载的执照记录,在“可下载执照记录”中选择企业名称,下载该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 3.执照下载成功后,可以继续下载其他的执照;也可以修改本手机当前APP已经下载的所有执照的密码,或者返回主页进行其他的操作。

 

问:通过微信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后,换手机登录同一微信号后,是否能用?

答: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在下载的手机上,换手机后不能使用,需重新下载。

 

问:公司设立登记事项能否在手机上办理?

答:内资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可以在手机上办理。除本事项外,同类事项“内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均已实现“掌上办”,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厦门市场监管”,然后点击【全程电子化】再通过i厦门的账号进行登录,申请办理。(限投资人、涉企人员全部为申领电子执照的企业及持中国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华侨护照的自然人)

 

问:公司如何填写经营范围?

答: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可以先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页>办事大厅>快速通道>经营项目自助生成器,查找经营范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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