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期间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一)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持有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类工种,含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已享受厦门市“海纳百川”高技能人才津贴的除外),在辖区企业对口专业技能岗位连续正规就业满1年后,可享受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标准为:具有二级(技师)职业资格的300元/月,具有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600元/月,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鼓励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辖区企业或行业协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给予辖区企业或行业协会认定补贴(企业或行业协会自主收费的除外),标准为:五级(初级工)200元/人、四级(中级工)300元/人、三级(高级工)400元/人、二级(技师)5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600元/人。
二、加强居民就业保障
(三)社会保险补贴。我区户籍新增劳动力和失业3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我市企业新录用正规就业的(含自主创业且由创办企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应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按厦湖府〔2018〕148号文件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差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按本条执行,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已享受原“企业招用湖里区失业人员社保补差”满36个月人员,不再继续享受本政策)
(四)被征地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助。2021年1月1日起,我区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参保,一次性缴纳8-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参保补助。其中属低保户的,给予8000元一次性参保补助。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街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街道先行支付,年底按财政体制结算。
三、强化企业用工服务
(五)外出招工补贴(助)。对参加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辖区企业,给予不超过2名招聘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补贴,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科员档次。此外,对企业参加我区对口协作外出招聘活动的人员额外给予招聘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厦人社〔2021〕165号文执行。
(六)实习用工补贴。辖区企业招用国内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成批输送在校学生到该企业实习满3个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实习用工补贴,标准为:用工人数10名以上不满20名的,按每名学生300元的标准补贴;用工人数20名以上的,按每名学生500元的标准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四、其他
(一)正规就业指到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除特殊说明的政策外,本意见中的企业不包括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就业,企业为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缴交社会保险;辖区企业是指税收归属湖里区的企业或在湖里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二)本意见所有优惠政策限定在申请对象自符合申领条件之日起1年内且在受理期内申办,超期不予受理;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社会保险补贴采用“按季申请、逾期不补”的补贴方式,除首次可以申请前二个季度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外,其余每次只能申请前一季度的补贴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依据厦湖府〔2018〕148号文件新增或正在享受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外来务工人员生活补助的扶持对象,依厦湖府规〔2021〕2号文件补贴享受到2022年3月31日止。
(三)本意见出台后,我区原各文件相关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本意见中优惠政策与市级制定的同类别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对象仅限享受其中一种。
(四)本意见中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补贴、奖励资金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骗取财政资金的法律责任;对被相关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在申请本意见扶持政策时不予支持。
(五)各街道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大对促进辖区居民培训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经费投入。
(六)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