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规定,我市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民保”)丧葬补助金制度,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厦府办〔2016〕216号),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
该文件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居民保制度。5年来,全市累计9000余名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的家属申请享受了此项待遇,社会反响普遍良好。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我市对原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并重新发布《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其中第七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第六条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二、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我市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在2022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主要修订完善内容
(一)调整待遇标准
居民保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定额2500元调整为20个月居民保基础养老金。今后该项待遇可随我市居民保基础养老金调整而调整,故取消原授权市人社局、财政局对该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的规定。
(二)完善有关表述
延续原政策做法,继续允许享受居民保丧葬补助金的人员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9号)的规定同时享受我市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待遇,调整相关文字表述。
四、注意事项
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仍按原政策享受。
居民保丧葬补助金申领条件、程序和所需材料均不变,仍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向原待遇领取人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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