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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9 08:24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安居集团: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二、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间公寓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两房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三、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 

  (二)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有效期内; 

  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 

  四、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5万元。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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