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简体版
|
繁体版
|
邮箱登录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走进湖里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发布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解读回应
回应关切
政策解读
政策培训
会议图解
新闻发布会
办事服务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闽政通APP
i厦门
互动交流
12345热线
智能问答
在线访谈
意见征集
网上调查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互动知识库
>
纳税
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发布日期: 2024-08-21 10:5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