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禁毒协会帮扶救助项目是对因病、因学、因残、育幼、临时遇困等导致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本地户籍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帮扶救助的项目:
一、帮扶救助对象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厦门市本地户籍;
(二)积极配合禁毒部门相关管理工作、三年内无复吸的戒毒人员。
二、帮扶救助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戒毒康复人员患有重大疾病,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厦门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收入明显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经《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认定的厦门市户籍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
在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诊治和在外购买必要的处方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核报和厦门市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其他社会救助后,个人自费部分累积到2万元以上;
(二)戒毒康复人员患有残疾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
(三)戒毒康复人员家庭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子女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除助学贷款外的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
(四)戒毒康复人员家庭中哺育学龄前子女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
(五)戒毒康复人员出现心理疾病或危机状况,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生活较为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
(六)临时遇困家庭或人员。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享受救助待遇。
三、因下列情形造成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非本细则规定所产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医疗费用单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禁毒协会帮扶救助申请表》两份;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代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说明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中的一种:《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临界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加盖医保部门印章的医疗救助结算单、家庭成员所属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特殊情况可由市禁毒协会组织志愿者和相关人员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
(四)医疗费用相关资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或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外购处方药的需提供正规发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证明。单据开票日期在申请受理日之前1年内有效;
(五)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和账户相关信息。
医疗费用收据或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需提交原件,不予退还申请人。其他申请材料,相关资料和证件的原件经各区街道(镇)工作人员查验后归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查验人签名后交市禁毒协会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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