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民〔2020〕18号
湖里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街政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和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湖里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湖里区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指南》、《湖里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和《湖里区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湖里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2、湖里区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指南
3、湖里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
4、湖里区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
湖里区民政局
2020年9月7日
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 2020年9月7日印发
附件1
湖里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采用市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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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类型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财政补贴政策 |
每个照料中心予以不低于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每个新建项目由市财政予以150万元建设补贴。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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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补贴政策 |
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予以不低于2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
居家养老服务站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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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补贴政策 |
逐步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对其中的低保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津贴。逐步提高对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从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通过厦门市民养老卡直接发放相关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
高龄困难老年人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 |
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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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60周岁以上的城镇最低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政府给予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失能困难老年人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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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补贴政策 |
实行定向学生培养补助、引进专业人才由市财政给予奖励补助每人4万元,分5年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 |
养老护理专业人才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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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补贴政策 |
获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医疗设备补助。补贴金额根据实有医疗设备采购价确定,最高补贴50万元。 |
养老服务机构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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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政补贴政策 |
通过自建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2万元;通过租赁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1万元,分五年平均拨付。 |
养老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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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政补贴政策 |
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每年每张床位补贴2400元。以住满一个月为基数,每月每张床位补贴200元;未住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占用床位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
养老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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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补贴政策 |
接收本市户籍特定服务对象入住的,按照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标准予以补贴。 |
养老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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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政补贴政策 |
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抵押方式融资在一亿元贷款总额内,从向财政申请贷款贴息当年起,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五年期限的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数额。同一抵押物对应的银行贷款只能申请一次财政补助,不得以借新还旧等形式重复申请。 |
养老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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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政补贴政策 |
境外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的,同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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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地用房政策 |
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左右(高端养老园区用地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具体按照我市现行招拍挂出让规定实施。 |
高端养老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发〔2017〕194号) |
资源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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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用地用房政策 |
支持各区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用房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等其他用地用房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条件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将社区公共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改造使用老旧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必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资源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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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机构管理政策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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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才培养政策 |
实施 “养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加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扩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范围,提高培训频次。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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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才培养政策 |
推动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四级分类管理,畅通养老护理员晋级渠道,逐步建立与职业技能相挂钩的薪酬和奖励制度。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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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人才培养政策 |
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为老服务专业岗位,由社会组织派遣人员在岗提供服务,其服务人员(助老员)工资待遇由各区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标准确定,社区提供工作场所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
助老员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发〔2016〕174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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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才培养政策 |
助老员的入职条件,年龄可放宽至男55岁、女50周岁(含)以下,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含)以上。 |
助老员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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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才培养政策 |
积极引进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凭技能证书按技能人才申请落户。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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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项目考核政策 |
各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企业或社会组织购买助老员服务项目。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群众意见较大的承接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5年内禁止参与本市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参与本市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时,可作为正向激励予以优先。 |
助老员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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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健康平稳,第三产业市场活跃,居民可支配收入稳步增长,转型升级成效逐步显现,创新驱动力更强,改革红利加快释放,推动湖里在新常态下实现新跨越。全区经济较好较快的发展势头,也为养老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先后被确定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截至2020年6月30日,厦门市户籍人口37.16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4.4万人,老龄化水平11.9%。全市现有养老机构14家,各类养老床位3450张,基本形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养老服务体系。
(一)厦门市建发溢佰养老中心
建发溢佰养老中心项目位于湖里区和宁二路1号,总用地面积12384.159㎡,总建筑面积54478.2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6868.5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8503.6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39628.32㎡。共建有1#、2#、3#三栋主楼和配套副楼,项目建设以机构养老服务为主,同时设有濠头社区服务中心等社会服务项目,地下部分建有两层半的停车场,其中2#-3#主楼和配套副楼作为本项目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本项目建设于2015年9月正式立项,2017年2月正式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底投入使用,属于政府划拨类社会事业用地性质。项目设计床位数700张,其中经营性床位600张,政策性床位100张。定位为“以医养结合为核心,集护理、康复、健康管理、日间照料及居家护理于一体”,打造成省、市领先的中高端机构养老服务项目。
目前建发溢佰养老中心项目的运营单位为建发房产下属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佰睿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发溢佰养老中心结合世界500强企业的雄厚实力与行业领先养老企业的先进运作经验,定位为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公建民营”模式和具有部分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养老服务职能,旨在通过“体面享老”的运营理念,打造福建省“公建民营”标杆型养老机构。
地址:湖里区和宁二路1号
(二)天地青鸟(厦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天地青鸟(厦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由厦门市湖里区国有企业天地集团旗下子公司“厦门市天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携手全国领先的养老服务上市企业“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并承担禾山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项目的运营服务。“天地青鸟”致力于成为新一代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运营商,打造智慧养老云平台引领下的服务型、人才型、健康型、发展型的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共同推进我区乃至我市养老服务的升级,构建健康养老生态圈,打造城市养老新名片。
天地青鸟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同传统养老服务相结合,将线上信息化支撑系统与线下实体运营平台相结合,主推三大核心产品:智慧养老云平台、虚拟养老院、嵌入式小型养老机构,在养老行业的细分领域,成为行业领导者。以项目为载体,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搭建“湖里区智慧养老云平台”,实现管理和服务场景的智慧化养老应用,实现线上和线下服务一体化,打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闭环服务,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线下以照料中心为依托,线上以话务中心及互联网平台构建线上养老服务平台,满足长者线上下单及结算、安全照管及应急支援等服务需求,实现及时响应、迅速上门、服务闭环。项目搭建一平台六中心:话务数据中心、服务运营中心、社工中心、教育培训中心、孝文化展示中心、产品展示中心。
地址:湖里区五缘西二里68-3号
(三)厦门温馨家园养老中心
厦门温馨家园养老中心是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位处鹭岛中心位置,占地3万多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万多平方米。中心院内绿化率达46%以上,林木葱郁,亭台轩榭,鸟语花香,无噪音、无污染,空气无噪音是福建省首家天然氧吧养老院。养老中心环境优雅,交通便利,紧邻薛岭山公园、中医院、祥店生活小区,毗邻湖里区政府和各大商场、银行,生活配套齐全,是一处得天独厚的老年人颐养、休闲、娱乐、康复、度假胜地。
中心总规划床位1500张,一至三期及门诊可使用床位860张,目前已入住410位老年人。按照不同老年人需求,院内分设绿色颐养区、爱心护理区、居家公寓区等区域,配有餐饮、爱心超市、特色酒廊、老年大学内设棋牌室、阅览室、电脑室、手工室、谈心室、老年文工团、书法室、舞蹈室、台球、乒乓球室、家庭影院、京康健康管理中心(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治疗、物理因子疗法)等休闲娱乐功能设施,具有完备的医疗、康复、娱乐等服务功能。附属门诊部内设内科、外科、中医科(针灸、理疗)、口腔科、急救科、放射科、影像科、检验科等科室,已纳入市医保定点单位,可刷医保卡就医。
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70人,聘请福建省首位国家级民政养老护理技能大师、大学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客座教授、具有20多年养老机构管理经验的资深养老专家担任总院长。管理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护理水平,并配有专业医护人员、社工、营养师,可全方位为老人提供“养、医、护、乐”等专业化养老服务。
中心实行五星级宾馆式服务、医院式管理,以完善的配套设施、专业优质的服务,竭诚为各方老年人提供长照、日照、日托、旅居等服务业务,为老年人营造一个舒适、温馨、快乐的家。让他们安心颐养天年,让老人家属放心工作,为社会排忧解难。
地址:湖里区祥岭路薛岭东里1-17号
养老服务机构包含以下三类:
1、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2、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的组织,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含有“社区”字样,如“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老年照护服务”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养老服务业务”。
3、综合养老服务组织
综合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同时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更为宽泛,如“养老服务”“为老服务”“老年服务”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综合养老服务业务”。
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类:
1、投资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基建部分建设;
2、投资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与维护;
3、投资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养老项目;
4、投资并承接政府已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
5、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在正式投入运营之前,投资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运营条件和相关标准,做好机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队伍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在依法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依法规范开展服务。为避免多走弯路,建议提前请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指导,重点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场所卫生和医疗机构设置等问题。
(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注册方式
项目建成后,投资(运营)方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登记注册法人主体资格,并开展运营活动:
1、在工商部门登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厦门开展经营活动,可不设立本地子公司。
2、在民政部门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和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二)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1、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
综合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应当以这三种性质进行。养老服务机构名称行业表述和业务(经营)范围分别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闽民便函〔2019〕8号)文件规定为准。
2、养老服务机构选择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的,由民
政部门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社会服务机构设立登记,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3、养老服务机构在办理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但应于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办理备案,提交《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于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4、办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区民政
局对备案单位提供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进行实地回访,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实地回访日志》,并核定其养老床位数。对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弄虚作假的,通报其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并列入养老服务企业信用黑名单。养老服务机构自备案之日起,方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核定的养老床位数等,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
5、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当在机构内设置《养
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并悬挂于显著位置。公示牌需载明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法人登记信息、备案范围、管理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养老服务机构承诺,以及监督单位和投诉电话。
详见《厦门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电话或当面咨询。
如需到业务部门当面咨询,请提前致电预约时间。
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
电话:(0592)5722502
传真:(0592)5722511
附件3
湖里区养老服务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t;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闽民养老函〔2019〕126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的通知》要求,提升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制定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是民政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的重要举措,是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推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区民政局和各街道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意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辖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群众易获取、易看懂、易参与的方式及时公开信息,不断完善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程序、标准、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负责民政养老事务的工作部门。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三类,各街道可根据实际增加其他公开事项。
(一)通用政策。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文件,其中要专门归纳整理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及养老机构投资指南。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应明确扶持政策内容、扶持对象、主管部门等信息,养老机构投资指南应明确养老机构投资要求、流程、主管部门等信息,方便社会了解和申办。
(二)业务办理。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的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包括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老年人补贴(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等事项,应明确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信息。
(三)行业管理信息。包括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办理结果、养老机构评估(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行政处罚结果等行业管理事项信息,应明确事项名称、公开依据、有效期限等信息。
四、公开渠道和载体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应当在政府网站、政府服务中心和“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上进行公开。通用政策和业务办理相关信息应当在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养老机构评估、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在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工作流程
区民政局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街道办,推进实现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在集中统一平台公开。要梳理养老服务领域公开事项并及时补充更新,总结经验做法,创新机制方法,探索长效机制,落实“五公开”要求,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附件4
湖里区社会救助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闽民养老函〔2019〕1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20〕67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的通知》(厦民〔2020〕143号)要求,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制定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落实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基础,是民政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区民政局和各街道民政部门要参照落实意见,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救助政务公开,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二、适用范围
本落实意见适用于区民政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包括综合业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四大类,每一事项又根据其业务特点具体分为政策法规文件、办事指南、审核审批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不同的二级事项,并相应地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进行明确。
四、公开渠道和时限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社区公示栏等渠道和载体上进行公开。相关信息应当在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工作流程
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要遵循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全面梳理公开事项,可在本落实意见的基础上细化公开内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附件: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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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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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
区级 |
街道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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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 |
政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
√ |
2 |
监督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相关政策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
√ |
|
3 |
最低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
√ |
4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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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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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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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批 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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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困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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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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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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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审批 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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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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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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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审核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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