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里区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5 11:12

厦湖民〔2021〕33


关于印发《湖里区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

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街道、各养老服务机构

现将《湖里区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里区民政局    湖里区财政局     湖里区卫生健康

2021年1115

(此件主动公开)

 

湖里区养老服务机构

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养老服务工作思路和方法,整合社会优质养老服务资源,扩大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范围和覆盖面,打造智能化、便捷化、高品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厦民〔2021〕79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试点范围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范围为辖区内5个街道。除已经市级确定的试点单位外,每个街道可安排1-2个区级试点单位。

二、试点单位

申请区级试点服务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湖里辖区内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按要求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2、至法人登记之日起已实际开展养老服务至少六个月,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3、机构具有智能化信息平台能够实现24小时在线接收处理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的服务呼叫和应急求助,在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提供优质专业化服务。

4.机构至少具有10名以上能够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专业人员,并且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结业证书。

5.近两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提供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医疗诊疗服务的试点机构,还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护士、康复等专业人员,并按照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相关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备审核手续之后方可开展

三、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应当是居家养老且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含失智,下同)老年人。重点优先保障好本市户籍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老年人(以下简称“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在此基础上根据机构服务能力范围,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服务对象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

老年人的失能等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标准规范开展评估确定。

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老年人应当具有共同生活的家庭照护者,并由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照护培训。孤寡、独居等没有家庭照护者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暂不列入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服务对象,应当建议其入住机构养老。活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范围,符合其他财政优惠政策的,依据相应政策执行。

四、风险防控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完成后,服务机构需与服务对象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在服务协议中,应明确以下责任划分原则:

(一)因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未按签约机构的提示规避风险,对老年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害,应由家庭承担。

(二)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时段内,因服务直接导致的意外伤害行为,属于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应由机构赔偿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赔付。

(三)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时段内,家庭照护床位发生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问题及失信行为的,由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发生争议纠纷的,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试点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7-10月)。试点机构负责服务方案制定、信息平台建设、护理队伍组建、从业人员培训、智能设备采购等前期工作各街道负责收集辖区内的居家养老且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含失智,下同)老年人。重点排查好本户籍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老年人。相关老人对象数据录入厦门市智慧养老平台。区民政局于11月底公示在辖区内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机构名单。

(二)试运行阶段(2021年11月)。试点机构负责上门开展试运行。各街道、社区配合试点机构进行入户,并监督服务情况。

(三)经验推广(2021年12月)。完成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阶段性任务,适时总结试点成功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模式推广。

(四)扩大成果(2022年1-2022年12月)。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补贴政策

)强化财政支持

对纳入市、区试点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区财政予以下列补贴:

1.“以奖代补”经阶段性综合评估,对试点成效显著,且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5%以上的市、试点养老服务机构,由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服务机构建设运营不少于8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30万元奖励;建设运营不少于10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50万元奖励。建设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数量,以试点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并实际开展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实时上传服务数据为准。服务对象满意率由市民政局通过随机抽查服务对象、询问了解实际情况确定。

2.建设补贴。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建床费用,由区财政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适老化改造补贴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补贴不超过2000元。此前已享受我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经评估无需进行二次适老化改造的,不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确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造的,合计享受的适老化改造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3.运营补贴。户籍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由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4.护理补贴。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由区财政按照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定服务对象护理补贴标准((现行标准: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如遇调整,以最新标准为准)给予护理补贴。给予护理补贴。已经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的护理补贴。

在试点期结束后,家庭养老床位相关政策可以继续执行。有新政策的,依据新政策执行。

补贴兑现

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补贴的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能力,并根据试点方案向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纳入试点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

2.提交试点单位申请表(附件1);

3.提交完整的服务方案;

4.每个服务对象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30小时;

5.服务老人的失能等级需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标准规范开展评估确定;

6.服务收费应当做到明码标价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主动公示报区民政局备案。

未事先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纳入试点而自行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不予享受相应财政补贴。

    (三)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对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将服务满意率、真实性、安全性等列入考核指标,并以此作为补贴结算的依据。

1.满意率指标。一个结算周期内,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5%的,取消当期服务补贴获取资格,低于60%的,取消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资格,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2.真实性指标。一个结算周期内,服务真实率低于95%的,取消当期服务补贴获取资格,低于80%的,取消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资格,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

3.安全性指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取消当期服务补贴获取资格;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资格,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相关补贴原则上各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进行申报,社区、街道于4月底完成审核,区民政局5月底完成审批、公示和发放。相关补贴下拨至试点机构账户。试点机构应当向服务对象抵减相应服务费用。

七、保障措施

纳入绩效考评

民政局对各街道在年底进行绩效考评,确保积极参与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根据每千名户籍老人设置家庭照护床位数进行排名(以服务对象名单和服务合同为准),未参与开展试点或设置家庭照护床位数不足20张的不得分。各街道要将各社区助老员家庭照护床位的配合情况纳入助老服务项目考核。

加强日常管理

1.加强家庭照护床位的综合监管,区财政局、区卫健局等部门按职责落实专项监管责任,区民政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2.区民政局每年对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进行第三方审计,及时查处和整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服务机构造假的,由区民政局追回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3.街道应加强对相应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及时处理辖区内居家老年人关于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服务的咨询和投诉。

4.服务机构应建立多种形式的咨询、建议、投诉反馈机制,畅通投诉反馈渠道,明确项目负责人接受老年人服务需求,协助处理老年人及家属反映的问题。

5.服务机构应及时记录服务过程,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服务数据对接至市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申请表

          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

3.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4.家庭养老床位护理补贴申请表

5.家庭养老床位本区户籍老人运营补贴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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