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殿前“1·19”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4-05-23 08:50

  2024年1月19日7时21分许,在花屿东路集美大桥下穿隧道出口路段时,发生一起三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胡某某当场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接到事故报告后,湖里交警大队、区应急局、殿前街道等部门迅速到现场处置,对交通事故展开调查,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局牵头湖里交警大队、区工会、区工信局、区市政园林局、殿前街道等部门,成立了湖里殿前“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同时,湖里交警大队对事故开展司法鉴定及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秉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对事故相关单位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湖里殿前“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意识不强、行为不当,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1.事故单位概况

  ⑴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黄珩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3MA8UCBPH23,企业地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1303室之一,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打捞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家政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物业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道路货物运输。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⑵厦门万达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柯荣圳,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607937459XX,企业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号之二804室B区,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搬运。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事故车辆情况

  ⑴闽DJ6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E5,行驶证上载明所有人:厦门万达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号之二804室B区,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均在保。闽DED8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通华牌THT9402TJZA,行驶证上载明所有人:厦门锦源鑫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号804室C区之二,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⑵闽D2DU05号轻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凯马牌KMC3040HA26S5,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厦门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19层,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均在保。

  3.当事人基本情况

  ⑴胡某某,男,1963年4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三河镇火石包村三组43号,身份证号:512927********5871,系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路养护工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⑵罗某,女,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里兴村群丰组8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家家景园77-5号201室,驾驶(身份)证号:352624********7423,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200813783,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5月17日,有效期限:2019年5月17日至2029年05月17日,系闽D2DU05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事故中未受伤。

  ⑶张某,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创力巷1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寨上村1260号,驾驶(身份)证号:510402********3417,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010728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12月3日,有效期限:201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3日,系厦门万达航进出口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闽DJ6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9日,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罗某驾驶闽D2DU05号环卫车从五通公路站到疏港站完成当日垃圾转运工作,7时21分许当车行驶到花屿东路集美大桥下穿隧道出口处,罗某临时停车于快速车道左侧,随车人员胡某某下车捡石头。

  张某驾驶闽DJ6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前左侧与因临时停于快速车道左侧的由罗某驾驶闽D2DU05号轻型自卸货车车尾右侧发生相撞,致闽D2DU05号轻型自卸货车左侧车身与隧道壁发生碰撞并挤压下车捡石头后站于车辆左侧欲登车的人员胡某某,胡某某摔倒于路面后身体又被闽DJ6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轮挤压,造成三车损坏及胡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

  (三)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为厦门市湖里区花屿东路(环岛东路)集美大桥下穿隧道出口路段,干燥沥青路面。厦门市湖里区花屿东路(环岛东路)集美大桥下穿隧道为东西走向的双向四车道城市隧道,东往翔安大桥方向,西往机场北路方向,按左、右双洞布置,隧道端口外侧坡道之间设置挡墙隔离。事故路段为东至西向隧道出口上坡段,单向两车道通行,路宽6.40米,路面施划禁停标线、车行道边缘线、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及导向箭头,车行道边缘线两侧设置排水沟、路沿石。事故路段设置限速标志(最高限速50公里/小时)标志。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阴天,视线一般。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5万元(含善后赔偿金额、车辆损毁维修等费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DJ6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某、闽D2DUO5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罗某分别拨打了110、120电话,2024年1月19日7时30分许,120急救人员到场救援,随即宣布胡某某已当场死亡。

  (二)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湖里交警大队牵头协调下,由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万达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单位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达成善后赔偿事宜,胡某某遗体于事故当日火化,并送回老家安葬,家属方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车辆鉴(认)定情况

  1.车辆性能鉴定

  《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所〔2024〕痕鉴(痕)字第41号)鉴定意见:闽DJ6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大灯、转向灯灯泡失效旧痕迹,左后转向灯灯泡失效旧痕迹,事故时灯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事发时转向、行车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2.行驶速度鉴定

  《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所〔2024〕痕鉴(速)字第19号)鉴定意见:闽DJ6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52km/h。

  3.车辆载重认定

  ⑴厦门公交集团安驰公司高林车场过磅单(N0:2105096)证明:事故发生时闽DJ6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ED8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总质量为49900KG。

  ⑵厦门公交集团安驰公司高林车场过磅单(NO:2105265)证明:事故发生时闽DJ6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ED8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空车质量为15060KG。

  (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当事人胡某某,在随车倾倒垃圾过程中,违反其公司在早高峰7:00--9:00,主车道、快速车道等路段禁止作业的道路清洗(扫)保洁作业规定,示意驾驶员罗某临时停车要下车去捡石头。罗某提醒该路段为禁停区域,不可以停车。胡某某不听劝阻,仍执意要求停车,甚至要拉开车门,鉴于此,罗某临时停车,由胡某某下车捡石头,继而引发三车相撞并致其身亡,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当事人罗某驾驶闽D2DU05号道路清扫保洁车在设有禁停标线的隧道弯道出口处临时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及第(二)项“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之规定,该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辅助性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当事人张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行经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能采取适当的避让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行为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对相关单位调查情况

  (一)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每月召开道路作业安全生产会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照上级要求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于当日对道路保洁人员上岗前进行了技术交底;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督察检查,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问题隐患;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并确保了有效实施;制定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

  (二)厦门万达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调查,厦门万达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运营管理,对2024年1月1日新入职的驾驶员张某严格落实了不少于24学时的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制定并实施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胡某某,自身不当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处罚人员

  1.罗某,驾驶闽D2DU05号道路清扫保洁车,在设有禁停标线的隧道弯道出口处临时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采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张某,驾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能及时采取相应避让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采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罗某,作为闽D2DU05号道路清扫保洁车驾驶员,虽对胡某某下车行为进行了劝阻,但未能有效制止其下车捡拾石头的行为,并在设有禁停标线的隧道弯道出口处临时停车,建议由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内部处理。

  2.本起事故为安全生产非责任事故,建议不追究相关生产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开展隐患排查,强化标准化管理。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万达航进出口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原则,要把此次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拉网式大排查,举一反三,彻底清查公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深刻检讨反思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倒逼问题隐患,提升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厦门龙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从业人员管理力度,坚决杜绝个别人员零星作业时的侥幸心理,强化按章操作过程中的有效监督。要严格落实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厦门万达航进出口有限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重型货车驾驶员等工种开展扎实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自我安全风险意识和安全应急技能,从严从细从实做好重点岗位人员的岗前教育和资质考核

  (三)加大重货监管,提升安全质效。针对辖区桥梁、隧道道路较多的情况,交通、交警等部门要进一步协调完善"四桥两隧"的货运车辆运行监管机制,建立通行规则,改进和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增加视频监控,及时发现查处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跟踪落实货运车辆行驶明细、巡查记录及交通组织变化等情况。交警部门要合理安排警力部署,最大化增加路面见警管事密度;交通部门要督促企业强化对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对加大重型载重货车监管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有效降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发生率。

  附件:事故调查组名单

  湖里殿前“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23日

  附件

  事 故 调 查 组 名 单

  组  长:林敬平(区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李焕春(区应急管理局)

  成  员:陈  臻(区总工会)          

  周跃民(湖里交警大队)

  李志兵(区工信局)

  王安明(区应急管理局)

  周传瑞(区应急管理局)

  洪大树(区市政园林局)

  沈  轶(殿前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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