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4-12-19 08:18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湖里区安委办组织开展了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23年5月21日15时许,湖里区夏商中埔农产品市场5号门东侧与闽投厦门高崎电动车充电站出入口处,发生一起挖掘机与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湖里区人民政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挂牌督办湖里区“5·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的通知》(厦安委督〔2023〕1号),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10月8日,区政府批复了《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随后,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1.成立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组。由湖里区安委办牵头成立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整改评估工作组),全面开展相关工作。

  2.举一反三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重点企业,针对本次事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学习道交法规、警示案例等安全法规,强化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详细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严格落实全员安全教育;二是多措并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重点企业认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复盘,坚持问题导向查缺补漏,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落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标准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聚焦日常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深入细致查找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生产质效。重点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重点企业将施工转运环节、外包外租业务和临时雇佣人员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时发现清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3.深入细致进行现场评估。整改评估工作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深入涉事企业单位,按照资料审查、座谈询问、查阅文件、现场核查的流程,组织多维度全链条整改成效评估,确保问责处理事项和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三、事故责任人员追究落实情况

  (一)已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责任人

  1.刘志坚,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及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存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施工业务失管的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五项第二阶次实施标准,以福建省2022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为基数,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叁万玖仟贰佰叁拾伍元(¥39235)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该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5日已执行到位。

  2.林志明,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存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审查外聘人员轮式挖掘机驾驶资格的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五项第一阶次实施标准,以福建省2022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为基数,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贰拾陆元(¥29426)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该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5日已执行到位。

  3.李伯军,厦门宏鹭升建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外包外租业务失管失察的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十项实施标准,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该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4日已执行到位。

  4.周长根,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公司施工业务失管失察的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叁万玖仟陆佰元(¥396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周长根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月30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依法立案,4月9日开庭。期间,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企业变更登记为厦门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均为周长根。经法庭审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闽0211行初38号行政调解书,对周长根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9600元维持不变。该行政处罚于2024年9月3日已执行到位。

  (二)尚未缴纳行政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责任人

  陈玉和,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存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审查外聘人员轮式挖掘机驾驶资格;安全管理知识缺失,放任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轮式挖掘机上路行驶的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五项第一阶次实施标准,以福建省2022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为基数,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贰拾陆元(¥29426)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湖里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5日向陈玉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陈玉和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有管理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2024年9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厦湖)应急执行催告〔2024〕69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于2024年9月14日向陈玉和送达,陈玉和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陈玉和行政处罚决定。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6日立案,11月4日作出了〔2024〕闽0206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而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上述裁定向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四、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已缴纳行政罚款的责任单位

  1.厦门宏鹭升建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将生产经营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且未与租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十项第一阶次实施标准,本应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被处罚人租借设备没有违法所得,作出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该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4日已执行到位。

  2.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对以公司名义承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挂而不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相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未深入细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将雇佣人员和租赁设备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四十二项第二阶次实施标准,作出处人民币捌拾贰万元(¥8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月30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依法立案,4月9日开庭。期间,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企业变更登记为厦门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均为周长根。经法庭审理和调解,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了〔2024〕闽0211行初38号行政调解书,对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罚款金额调解为叁拾壹万元(¥310000)。该行政处罚于2024年9月3日已执行到位。

  五、相关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相关涉事企业

  涉事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整改安全隐患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厦门宏鹭升建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整改评估工作组于2024年6月5日对厦门宏鹭升建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检查。该公司能够加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点规范了所属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目前,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暂停状态,存留的工程机械设备已进行封存停用。

  2.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整改评估工作组于2024年12月12日对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检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自“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再承接新业务,处于停工状态,原办公地点已撤出。目前,该公司为便于回收剩余账款,暂时保留了商事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周长根承诺公司存续期间不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属地街道

  事故发生后,殿前街道进一步加强多方协作,强化日常安全动态监管。一是开展常态化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街道、社区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一盔一带”宣传展板,发动志愿者在重点时段、重要路口开展文明劝导工作。二是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街道联合交警中队、城管中队、市场监管中队开展营运车辆和电动自行车综合执法行动。三是开展交通改善工作。街道投入192万元用于432路、437路、430路、428路4条社区公交线路运营,有效遏制非法载客运营、电动自行车违规驾驶等交通事故。街道牵头区住建局、区道交办、交警部门、天地集团等部门进行现场调研,研讨高崎北二路(夏商农产品批发市场-环岛路)的提升改造方案、交通组织改造及公交车站设置问题。积极协调夏商集团,协调其退让红线,进一步提升道路通行能力。目前,高崎北二路已增设人行道,影响道路拓宽的违章建筑已全部拆除。   

  (三)湖里交警大队

  事故发生后,湖里交警大队结合该起事故显现的交通安全风险,实施精准定向治理,加强轮式自行机械车违法上路及电动自行车等驾乘超员交通违法行为整治,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湖里交警大队加大了自行机械车、货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对辖区群众点对点推送安全提示短信82万余条,推送警示案例175余次,转发交通事故典型案例36起,曝光闯红灯、酒醉驾、逆行等电动自行车事故案例26起,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二是加强了货车盲区的风险治理。湖里交警大队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排查整治辖区涉大货车“右转盲区”的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在部分重点区域施划大货车“右转危险区”及“右转必停”标识,在8个路口施划了“右转危险区”警示标志;推动落实大货车安装盲区预警设备,安装了大货车右侧盲区预警系统15105套,尽可能降低大货车盲区事故风险。三是加强路面秩序整治。湖里交警大队以货车综合治理等工作为牵引,紧盯重点车辆、重点违法,严厉查处货车非机动车逆向、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区安委办

  区安委办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湖里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隐患,梳理细化工作清单,进一步推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采用调阅事故档案、现场核查及询问相关责任人的方法,全面评估整改效果,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二是通过安全督导检查,着力纠治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三是结合近期事故通报,督促区各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评估结论意见

  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较好,相关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逐条对照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处理建议,整改措施得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组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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