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象屿园区“4·9”一般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7-30 09:48

  2025年4月9日22时37分许,在湖里区港中路与寨上三路路口,厦门天鑫晟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天鑫晟公司)所属闽DD88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港中路右转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湖里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处置。区政府对事故高度重视,组织对事故涉事公司及责任人员开展调查追责,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湖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湖里交警大队、海沧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殿前街道办、自贸委应急管理局为成员的自贸区象屿园区“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同步参与,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并由湖里交警大队负责事故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聘请了1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询问、调取证据和专家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自贸区象屿园区“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1.事故单位概况

  天鑫晟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2日,注册资本51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海沧区慈济一里49号2903室,实际办公地址为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9号中远海投大厦303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448J,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装卸搬运、管道运输、国际货运代理等,现有车辆15部,其中公司所属车辆有8部,挂靠在公司名下车辆有7部,公司现聘用驾驶员7人。公司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类别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许可证编号为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01002751号,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3号桐林广场2座A915,日常由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监管,发证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

  2.事故车辆情况

  (1)闽DD88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斯达-斯太尔牌ZZ4253N3241E1BN,发动机号码:170417028677,车辆识别代号:LZZACLSB7HC223951,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天鑫晟公司,登记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3号桐林广场2座A915,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5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保险凭证号:PDZA202435020000353621,保险期间自2024年7月5日0时0分起至2025年7月4日24时0分止;机动车商业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保险凭证号:PDAA202435020000321377,保险期间自2024年7月5日0时0分起至2025年7月4日24时0分止。

  闽DGG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华骏牌ZCZ9358TJZ,车辆识别代号:LZ1B52GE1S0050001,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天鑫晟公司,登记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慈济一里49号2903室,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4500kg,核定载质量:30480kg,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3月31日。

  (2)闽DF75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26K2T1B5A80,发动机号码:53392345,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OLAD11592,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厦门百夷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乐路3号桐林广场A714室之二,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公司投保,保险凭证号:6390012081120250000463,保险期间自2025年4月1日0时0分起至2026年4月1日0时0分止;机动车商业险在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公司投保,保险凭证号:6390012081220250000446,保险期间自2025年4月7日0时0分起至2026年4月7日0时0分止。

  闽DBE8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400TJZ,车辆识别代号:LJRC12388L1001220,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厦门百夷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乐路3号桐林广场A714室之二,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6000kg,核定载质量:34000kg,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检查,天鑫晟公司存在以下生产安全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落实,该公司未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许某辉进行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人员未全员到课、事后未补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二是该公司车辆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测,但未按照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进行二级维护,也未做好相关记录,事故车辆闽DD8879号末次二级维护时间为2018年5月8日,自2018年起该公司每年有对该车辆进行综合检测。三是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也未在公司明显位置张贴公示或向从业人员通报。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事故车辆灯光、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不符合车辆类型所对应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公司在日常隐患排查过程中均未排查出来。四是该公司在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方面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未严格督促驾驶员执行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应进行栓固等制度,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9日22时37分许,许某辉驾驶闽DD88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GG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港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寨上三路(港中路)路口右转弯驶入寨上三路时,车上承载的集装箱体向左甩脱掉落砸到在路口前停车等候放行的由林某强驾驶闽DF75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BE8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室,造成车辆损坏及林某强受伤经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4月10日0时许死亡的后果。

  (四)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件地点为湖里区寨上三路(港中路)路口前路段,寨上三路(港中路)路口系平面呈“T”型交叉路口,潮湿沥青路面,标志、标线齐全有效,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寨上三路系东西走向,东往长岸路方向,西接港中路;港中路系南北走向,南接厦门市海天码头,北往港兴一路方向(事发时寨上三路港中路路口以北施工封闭)。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林某强,男,45岁,身份证号410222********5518,户籍地址为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朱砂村**号。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0万元(不含善后理赔部分)。

  (六)其他情况

  当事人基本情况

  许某辉,男,29岁,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420601**9881,驾驶证有效期限:2023年1月11日至2033年1月11日,系闽DD88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GG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未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DD88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许某辉立即下车查看对方情况,并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据《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门诊病历》(门诊号:P139***16-0)、《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D35023*******0083)证明:林某强受伤经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4月10日0时许死亡。

  (二)善后工作情况

  目前,天鑫晟公司已向死者家属垫付5万元,湖里交警大队、保险公司、涉事公司和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还在协商中,死者遗体已火化。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组织开展好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公安、应急、属地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分工合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秩序管理以及舆情相关工作,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安抚遇难者家属,较好地履行了属地政府和部门职责。事故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许某辉驾驶闽DD88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GG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运输集装箱体过程中,未对所承载的集装箱体通过锁扣与车体进行栓固,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集装箱体甩脱掉落造成本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厦门天鑫晟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闽DF75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BE8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林某强无违法或过错行为。

  (二)事故车辆鉴(认)定情况

  1.车辆性能鉴定

  ⑴《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痕)字第247号)鉴定意见:闽DD88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GG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灯光、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不符合车辆类型所对应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⑵《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痕)字第248号)鉴定意见:闽DF75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BE82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灯光、转向、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2.行驶速度鉴定

  《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5〕痕鉴(速)字第121号)鉴定意见:闽DD88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GG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5.2km/h。

  3.现场酒精度测定

  现场对驾驶人许某辉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Omg/100mL(设备:酒易A50,仪器号:A500729,计录号:1550),驾驶员未酒驾。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单位监管情况

  (一)天鑫晟公司

  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落实,该公司未对肇事驾驶员许某辉进行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人员未全员到课、事后未补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二是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也未在公司明显位置张贴公示或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三是该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集装箱甩脱掉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四是该公司未按照《厦门天鑫晟物流有限公司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落实运营车辆二级维护制度,也未做好相关记录,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二)有关单位监管

  1.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于2024年5月10日准予天鑫晟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日常监管中,一是根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日常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监管,并建立重点企业监管机制,对30台车以上、危货、发生过亡人事故的重点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对小微企业进行线上检查。因天鑫晟公司未满足重点企业条件,且在每月双随机检查中未抽到该公司,因此暂未对天鑫晟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但中心每月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开发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已在线上对天鑫晟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含车辆维护保养),并针对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二是通过系统公告、卫星定位运营商协助督促等方式,向天鑫晟公司传达行车安全、安全风险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动态监控管理等安全生产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三是对天鑫晟公司开展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围绕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事故发生后,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于4月11日对天鑫晟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对存在的事故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通过督促,天鑫晟公司名下车辆均已完成二级维护。同时约谈天鑫晟公司负责人,要求企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全面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2.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9日,大队通过常态化路面巡查、错时执法、开展专项整治等形式依法严肃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共查处辖区道路运输违法行为2885起,罚款金额569.5万余元。通过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多部门联合“双随机”等,联合运输中心、交警、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入企检查,共检查道路运输企业726家次,其中道路货物运输企业256家次。通过联合交警、运输中心、应急管理局等对违法行为较多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危货企业、客运企业、网约车平台企业等进行集中约谈、普法宣传,要求各运输企业规范经营,杜绝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后,大队将天鑫晟公司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及时开展入企执法检查,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9号中远海投大厦303室。同时现场对企业车辆档案、人员档案、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及台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等进行调查记录,对发现的4起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海沧中队:

  海沧中队日常通过应用平台和实地走访的形式开展日常监督,对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对天鑫晟公司存在车辆临检未检验情况先通过微信及口头提醒,后续未及时整改,通过走访检查下发催检单、督办单及整改通知书形式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对天鑫晟公司“一车一档”和“一人一档”台账不完善,12123驾驶员未备案完整等情况,先要求公司尽快完善信息,后因未及时整改对公司进行约谈并处罚。对该公司未按要求安装右侧盲区预警系统,己要求公司安装到位。对该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行驶动态无专职人负责日常监管、无动态相关台账等情况,已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整改。另外海沧中队还通过组织企业会议、微信群推送各种交通微文、签署责任书和承诺书等方式对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宣传。

  4.湖里交警大队:

  2025年以来,湖里交警大队紧紧围绕“减量控大”主线工作,以道路交通管理“六大提升”为抓手,狠抓道路交通管理治理。一是建立伤亡事故调度机制,加强科技设备运用。应用“热力图”平台开展辖区伤亡交通事故、重点群体数据分析,从事故点段、类型违法等多要素进行复盘分析,提高事故预防工作针对性。二是推进货车盲区风险治理。今年来大队联合多职能部门,深入排查整治辖区涉及大货车“右转盲区”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持续推动大货车安装盲区预警设备。三是针对重点路段积极推动道路隐患整改。针对港中路与东渡铁路货运专线节点工程(涵盖港中路中段,寨上三路及寨上西路局部)施工,制订重点部位拥堵治理和隐患排查“一点一策”。四是持续开展路面秩序整治。今年以来重点结合骑警勤务改革,组建专门骑警队伍,进一步加强重点路口和重点道路的路面管控,全面提升路面见警率管事率,精细推进交通违法整治,持续开展路面秩序整治。五是进一步开展精准宣教警示。针对违法突出的风险隐患,加大宣教力度,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集中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曝光,组织企业职业驾驶人、安全员、责任人分批次到市交通安全宣教基地宣教轮训,提升安全出行意识。

  综上所述,有关单位均能够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许某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行经路口右转弯时,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明知车辆运输过程中应对集装箱体进行栓固而未对所承载的集装箱体通过锁扣与车体进行栓固,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集装箱体甩脱掉落,上述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许某辉的行为对本事故的发生起根本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正在按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处置中。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赵某康,作为天鑫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另外,赵某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未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亡人事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若不构成犯罪则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2.天鑫晟公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在本报告第四部分第一项中所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全链条管理

  交通、交警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管”以及“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协同联动、综合治理,加强对货运车辆全链条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按规章制度落实车辆等级维护保养、检测检验。要强化日常事故及违法行为研判,结合研判分析结果,在重点路段、时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靶向治理。交警大队要结合“线上+线下”道路巡查机制,加强道路交通问题点段巡查。交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货运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货运车辆超载超限、不按道行驶、疲劳驾驶、非法改装和超速行驶等易肇事肇祸等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货物运载领域货运车辆维护不及时、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重载集装箱货车不按行业规定锁扣等突出问题,推动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在推进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基础上,针对五年内未被抽中“双随机、一公开”的小微货运企业,重点加强指导检查和帮扶,督促企业做好标准化建设。

  (二)完善运行机制,加大货运监管

  针对辖区桥梁、隧道道路较多的情况,交通、交警等部门要进一步协调完善“五桥两隧”、重要路段节点的货运车辆运行监管机制,建立通行规则,及时跟踪落实货运车辆行驶明细、巡查记录及交通组织变化等情况强化新入企业核查机制,针对新审批的货运企业,逐家开展准入安全辅导,传达两类人员安全考核以及相关工作要求,在具备开业条件后,才准予企业运营,从行业准入上筛查掉一些无法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持专常结合的整治,紧盯重点车辆、重点违法,严厉查处货车“三超一疲劳”,通过对加大重型载重货车监管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有效降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发生率。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各相关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属地要深入运输企业和新兴运输行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督导,并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平台向重点驾驶人群体发送交通安全信息,进一步提醒和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摒弃行业陋习,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附件:事故调查组名单

  自贸区象屿园区“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7日

  附件

  事 故 调 查 组 名 单

  组  长:龚祝贤(区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蔡晓蔚(湖里交警大队)

  王地贵(区应急管理局)

  成  员:边树兴(市交通运输局)

  林仕晖(海沧区应急管理局)

  陈  臻(区总工会)

  李  政(区住建局)

  唐文磊(区应急管理局)

  王安明(区应急管理局)

  林本进(殿前街道办)

  赵洋阳(自贸委应急管理局)

  特  邀:黄  鹏(区人民检察院)

  庄木坤(区纪委监委)

  吴成泉(专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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