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0日07时43分许,刘某某驾驶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至金湖路(禾山路)路口右转弯人行横道前停车,后驾车起步与由李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后被车碾压当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事故调查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厦湖府〔2008〕61号)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江头街道办、湖里交警大队相关单位,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安全生产专家,成立了湖里江头“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询问、调取证据和专家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湖里江头“10·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无视系统的预警提示,致车辆碰撞并碾压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导致发生亡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厦门鹏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岳市政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01日,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06年12月01日至2036年11月30日,住所:厦门市同安区集贤路215号四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3311。经营范围:市政道路建设、绿化和土方运输等业务,公司报备车辆60部,目前实际运营的车辆10余部。公司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1220****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2年07月09日至2026年07月0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持有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A01102335******),车队负责人陈某等3人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B01202335******)。
2.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1)[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鹏岳市政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CQ3256HMVG384LA,发动机号码:20H00321765,车辆识别代码:LZFF25P48LD001658,登记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贤路215号四楼,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3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保险凭证号:AXIMC15CTP25B001821Q.保险期间自2025年02月27日00:00时起至2026年02月26日24:00时止;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保险凭证号:AX1MC15Y2025B001207J,保险期间自2025年03月10日00:00时起至2026年03月09日24:00时止。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绿源牌,电动机编码:LYDM48V400W355QA41230494,整车编码:140222401667490,车辆所有人:李某。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鹏岳市政公司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组织,主要是1名主要负责人和3名安全管理人员担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将安全隐患向员工通报,组织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肇事车辆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为刘某某个人所有,其通过车主挂靠公司的方式运营,非鹏岳市政公司的员工,但其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落实。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0日07时43分许,刘某某驾驶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金湖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金湖路(禾山路)路口右转弯至路口东北角人行横道前停车,后驾车起步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时,车前左侧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方向通过路口的由李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致李某倒地后被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轮胎碾压,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四)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为湖里区金湖路(禾山路)路口,干燥沥青路面。金湖路(禾山路)路口呈四枝交叉路口,东往金尚路方向,西往嘉禾路方向,南往仙岳路方向,北往火炬北路方向,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面施划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导向箭头。路口东北角设有安全岛及右转车道,右转车道上施画人行横道线连接安全岛与人行道,该段人行横道无信号灯控制,人行道上设有指示行人、非机动车行驶区域的标志牌。事故发生为白天,视线良好。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某,女,汉族,身份证明号码:360313********3024,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大展名23601室,户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三山村坪源。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37051元人民币,含保险理赔费用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柒仟零伍拾壹元整(¥1587051)。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英埭头里90号303室,户籍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南坞乡屯北村2组,身份证号码:411024********2511,档案编号:411001******,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2月16日,有效期止:2025年12月16日,准驾车型:B2D,发证机关: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重型货车,号牌号码:闽DF7021,在事故中未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派交警部门及120急救中心到场;接报信息后湖里区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立即协调各部门快速响应到场,各部门到场后各司其职,协同联动。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里区政府协调组织各部门到场救援,交警部
门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勘查、秩序维护及舆情管控,120急救部门到位后,迅速进行现场救援;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展开工作。
(二)善后工作情况
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保险公司、涉事公司和死者家属就本起事故的善后赔偿于2025年12月24日已达成调解协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种险范围内一次性理赔死者在事故中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柒仟零伍拾壹元整(¥1587051),三方之间不再有其他争议。死者遗体已于2025年11月26日火化。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组织开展好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公安、应急、建交等部门和属地之间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分工合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秩序管理以及舆情相关工作,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安抚遇难者家属,较好地履行了属地政府和部门职责,事故处置得当,未引发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当事人刘某某驾车行经事发地点停车后起步行驶,在人行横道上持续有车辆、行人在通过时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在有条件观察到人行横道上通行的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而未发现,致未能采取措施避让,造成本事故。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2、当事人李某无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过错。
(二)事故车辆鉴(认)定情况
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委托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相关车辆的灯光、转向、和行车制动等安全系统碰撞痕迹与安全状态及车辆行驶速度、车辆行驶轨迹、两车碰撞痕迹比对进行鉴定,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24日出具了相关鉴定结论。
1.车辆性能鉴定
(1)《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痕)字第678号)鉴定意见: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符合车辆类型所对应的相应技术标准要求。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2)《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痕)字第679号)鉴定意见: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车驾钢印号:140222401******)灯光、转向及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2.行驶速度鉴定
《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速)字第332号)鉴定意见: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4.8km/h。
3.碰撞痕迹鉴定
《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轨)字第45号)鉴定意见:
(一)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金湖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金湖路(禾山路)路口右转弯至路口东北角人行横道前停车等候行人、车辆通行后,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起步行驶时车前左侧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方向通过路口的无牌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
(二)在无牌两轮电动车进入监控视频范围,直到运行至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右侧的过程中,有条件触发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盲区报警系统;在此过程中,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的直接视野没有条件观察到无牌两轮电动车,有条件通过间接视野装置Ⅳ类(广角视野装置)、V类(补盲外视野装置)观察到无牌两轮电动车。
(三)因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间接视野装置V类(补盲外视野装置)、VI类(前视野装置)事故时的倾角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导致驾驶人右侧盲区间接视野的可视范围缩小。
4.酒精度测定
现场对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mg/100mL。
5.伤亡鉴定
《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编号:厦公交鉴(法病)字〔2025〕165号)检验结果:李某符合头部、胸部及四肢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四、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2025年10月10日,同安交警大队到鹏岳市政公司检查发现,存在个别驾驶员违章事宜未处理,个别车辆二级维保未落实到位等问题,已令其整改纠正。2025年期间,同安区建交局到公司检查发现,存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制定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等问题,已令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2026年01月09日,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到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教育培训内容落实不到位,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如2025年度公司安全培训计划安排8月份的培训课题为《不安全驾驶行为》,在组织培训中以夏季安全风险防控核心为重点,涉及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的教育培训知识较少;责令其整改纠正。
五、有关单位监管
(一)同安区建交局
同安区建交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鹏岳市政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通过会议部署、日常检查、警示约谈、宣传培训等形式,强化对其监督与指导。
一是会议部署与政策宣贯。同安区建交局高度重视行业安全生产的顶层设计与政策传导,通过建立常态化会议机制,2025年度期间鹏岳市政公司派员参加了5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实现对包括所有重点渣土车运输企业在内的全行业统一部署与精准指导。二是日常监督检查与问题整改闭环。同安区建交局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对鹏岳市政公司实施了贯穿全年的、多频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教育培训开展不到位等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严格跟踪督办,形成管理闭环。三是警示约谈与重点督办。针对鹏岳市政公司在不同阶段暴露出的相关问题,同安区建交局及时采取组织安全警示座谈会、事故专项约谈等措施,进行干预和督办。四是围绕活动主题,强化应急演练。2025年6月15日,结合安全生产月主题,同安区建交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的道路运输企业应急演练活动,鹏岳市政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参观学习了应急处置流程,提升了实战应对能力。
(二)湖里交警大队
2025年,湖里交警大队深入贯彻“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部署要求,深化主动警务,预防警务实践,努力化解公安交管领域矛盾风险,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运行稳定。一是推进基层勤务管理“四务四主”提升,健全建强现代道路交通管理体系。推广建设基层中队数字警务室,组建专业化骑警队伍,试行“骑警+无人机”勤务,开展违法查处、就近接处警和喊话劝导等措施。二是结合各类专项行动,营造高压严管氛围。坚持严查严处酒醉驾、“三超一疲劳”以及涉货车、“两轮车”、“三轮车”等重点交通违法问题。三是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打牢交通安全基础。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排查整改路面隐患,提升重点部位道路交通组织,推进会车智能安全预警设施,人行横道智能安全预警设施等新式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用,推动辖区大货车右侧盲区预警系统安装应用。四是依托“七进”安全宣传平台,提升市民群众文明出行意识。会同属地道安、街道等单位,通过线上线下宣教基地,短信平台,中队宣教室等宣传媒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文明交通宣传效果。
综上所述,有关单位均能够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刘某某,作为闽DF702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车行经事发地点停车后起步行驶,在人行横道上持续有车辆、行人在通过时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在有条件观察到人行横道上通行的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而未发现,致未能采取措施避让,造成本事故。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在本事故中存在根本过错,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已对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调查,事发当日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于10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鹏岳市政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在单位,2026年1月9日,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到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教育培训内容落实不到位,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责令其整改纠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肇事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此案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建议由厦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各相关主管部门、属地要通过到企业宣讲、开展座谈交流、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督导,宣讲违法违规危害等形式,提醒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文明出行和交通安全的意识。加强对驾驶员遵守交规的管理,结合线上线下宣教基地,结合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利用“交管12123”等APP,加强信息推送和违法提醒,充分发挥 “严管重教,技防人防结合,社会协同共治”的作用 ,让违法者“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行业监管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规律,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坚持专常结合的整治,通过对加大重型载重货车监管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有效降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发生率。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实行累积加重处罚,甚至强制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对严重超速、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提高对违法驾驶员的罚款金额、扣分、暂扣或吊销驾照的严厉程度,并探索与个人信用体系挂钩。利用大数据分析违法高发路段、时段和人群,扩大电子警察、测速装置、的覆盖范围,实现全天候、全路段监控。
(三)强化协作机制,形成安全合力
交通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综合治理,加强对运输企业、物流公司的监管,重点查处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重载集装箱货车驾驶员不遵守交规等突出问题,推动属地责任、行业主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将驾驶员违法行为与绩效考核挂钩。加强对车主挂靠公司的安全监管,强化日常事故及违法行为研判,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形成有效联合监管。对管理不善导致事故频发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加强信用惩戒,将严重交通违法、多次违法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影响其贷款、招投标等,形成社会约束。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安全生产管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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