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厦湖 )应急罚〔2021〕15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33号
负责人:程友国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61015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11月24日11时30分许,在厦门港东渡港区海天码头21号桥吊下,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范凤宝(身份证号:)驾驶公司内部编号为7057的集装箱半挂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中不得倒车的规定,在驾驶该车倒退时车尾架不慎撞倒车辆后方的本公司员工丁可(身份证号:回族)并将其当场碾压致死。你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11·24”亡人事故调查报告和湖里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批复书(厦湖府〔2021〕63号)。
证据二:本机关对程友国、邱长武、姚爱明及管正华的询问笔录各1份,公安机关对范凤宝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证据三:检察机关提供的案件卷宗复印件1份。
证据四:公安机关提供的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录像2份。
证据五: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六: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范凤宝、丁可)复印件2份。
证据七: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码头内车辆及驾驶员证照的说明》复印件1份。
证据八: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范凤宝新入职员工三级培训、内运司机培训及考核记录复印件各1份。
综上证据,证明了你公司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湖应急罚告〔2021〕15号)及《听证告知书》(厦湖应急听告〔2021〕15号),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已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现已过了3个工作日,无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虽能够落实对本单位员工上岗前组织培训,但其车辆驾驶未经国家权威部门培训、考核认定合格,便允许驾驶员参加工作,存在安全生产把关不严的问题;公司配备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但在事发当时现场出现违规操作并无安全巡查人员发现并及时制止,其安全生产隐患防范方面投入存在不足;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有所欠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不牢、安全生产技能不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造成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对该起故事负主要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厦门银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43-47号,账号:8761022201000119,户名: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里区人民政府或者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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