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厦湖 )应急罚〔2021〕16号
被处罚人:管正华 性别:男,年龄:54岁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厦门市湖里区殿前x组xxx号
所在单位: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33号
邮政编码:361015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11月24日11时30分许,在厦门港东渡港区海天码头21号桥吊下,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范凤宝(身份证号:)驾驶公司内部编号为7057的集装箱半挂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中不得倒车的规定,在驾驶该车倒退时车尾架不慎撞倒车辆后方的本公司员工丁可(身份证号:,回族)并将其当场碾压致死。你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11·24”亡人事故调查报告和湖里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批复书(厦湖府〔2021〕63号)。
证据二:本机关对程友国、邱长武、姚爱明及管正华的询问笔录各1份,公安机关对范凤宝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证据三:检察机关提供的案件卷宗复印件1份。
证据四:公安机关提供的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录像2份。
证据五: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六: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范凤宝、丁可)复印件2份。
证据七: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码头内车辆及驾驶员证照的说明》复印件1份。
证据八: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范凤宝新入职员工三级培训、内运司机培训及考核记录复印件各1份。
综上证据,证明了你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湖应急罚告〔2021〕16号)及《听证告知书》(厦湖应急听告〔2021〕16号),管正华于2021年5月26日已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现已过了3个工作日,无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作为厦门象兴码头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彻底,导致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防护技能不高、应急处置能力不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零肆元肆角(¥27104.4)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厦门银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43-47号,账号:8761022201000119,户名: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里区人民政府或者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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