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力先生烘培店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553号
发布日期: 2019-09-09 18:01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553号

  厦门市湖里区力先生烘培店:

  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6MA32HBW43L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和旭路37号

  经营者:陈婉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通过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烘培店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和旭路37号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蛋糕生产加工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经2019年8月15日噪声监测,检测结果为:风机昼间噪声值64dB(A),超过《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表2中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昼间60dB(A),造成噪声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16日对你烘培店代表詹清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福建省环保检测评价有限烘培店2019年8月15日签发的(报告编号:HAJC19081505)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烘培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19]40号),告知你烘培店陈述申辩权。你烘培店于2019年8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为:(1)你烘培店周边人员均无法明显感受到噪声影响;(2)你烘培店初营,投入大量成本,没有意识办理环保手续,处于亏损状态,无力承担肆万元罚款,恳请减免处罚。我局经审核认为你烘培店蛋糕生产加工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经2019年8月15日噪声监测,检测结果为:风机昼间噪声值64dB(A),超过《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表2中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昼间60dB(A),造成噪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烘培店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餐厅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餐厅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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