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达人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05-06 18:14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1]6号

  厦门鑫达人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62843448U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村殿前社B栋厂房四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陈建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村殿前社B栋厂房四楼东侧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涂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水帘柜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喷涂车间大门、窗户有开启,存放的油性油漆未密闭,致使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9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李琴莲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4月7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5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湖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