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闽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4-30 18:13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1]7号

  中建闽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EJ5626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二路22号

  项目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与兴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兰庆德

  我局于2021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与兴山路交叉口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厦门SM商业城四期-4A及4B地块土护降及桩基工程项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XR360旋挖砖机作业过程中排气管间断性冒黑烟,为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9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夏良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4月8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湖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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