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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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606177T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殿前建发工业大厦东区五层
法定代表人:滑进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殿前建发工业大厦东区五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造粒房造粒机配备了半开放集气罩,有机废气经UV光解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造粒机处于工作状态,造粒机旁边靠东侧有扇窗户处于半开放状态,南侧墙壁上有一未接电排风扇,扇叶自然转动,致使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3月3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滑进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3月30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1]5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对应的第13-1项标准:“生产单元或工序车间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生产作业时的门、窗等处于与外界相通或敞开(无强排设施)状态,致使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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