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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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二路22号
项目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与兴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兰庆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与兴山路交叉口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厦门SM商业城四期-4A及4B地块土护降及桩基工程项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XR360旋挖砖机作业过程中排气管间断性冒黑烟,为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9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夏良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4月8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1]7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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