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1〕171号
当事人姓名:陈春荣
生产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251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2511号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2511号砂石场的厂房西南侧有一块露天空地,空地上堆放有两堆沙子,沙子高度超过围墙高度,沙子堆未覆盖,物料堆放高于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13日对你陈春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4月13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1]8号),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申请。你于2021年5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为:(1)你愿意按照要求立即整改,现已将该场地的生产设备设施搬离现场,提高粉尘净化质量;(2)望研究支持改为批评教育,值此经济危机期间,鉴于目前场地都属闲置状态,经营存在困难,恳请不再行政处罚。我局经审核认为你在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2511号砂石场的厂房西南侧有一块露天空地,空地上堆放有两堆沙子,沙子高度超过围墙高度,沙子堆未覆盖,物料堆放高于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证据确凿,依据法律规定你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减免行政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对应的第21-2项标准:“设置的围挡以下堆放物高度,或有大面积未覆盖到位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