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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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
项目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泰路与吕岭路叉口
法定代表人:林向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泰路与吕岭路叉口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3日,我局委托厦门博美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泰路与吕岭路叉口的金尚学校项目(桩基、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使用的机械型号为CATE200B非道路移动机械履带式挖掘机进行3次测量,检测结果为:不透光烟度法检验平均值2.53m-1,林格曼烟度观测最大值:1.5,结果判定不合格,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I类37≤Pmax≤560标准:光吸收系数≤1.61m-1, 林格曼黑度级数1。因此你公司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20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董颖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4月13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3、厦门博美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14日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M20210413015)、2021年4月13日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原始检测记录、现场采样照片。
4、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5、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4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1]9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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