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玖柒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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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29号10号厂房元创汽配电商园C1室
法定代表人:陈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29号10号厂房元创汽配电商园C1室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密闭房间调漆,油漆、稀释剂等物品未盖盖子,油漆、稀释剂等有机液体挥发的有机废气未进入已设置的废气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内并保持正常使用,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环境。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林泽裔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1年11月10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泽裔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公司在未密闭房间调漆,油漆、稀释剂等物品未盖盖子,油漆、稀释剂等有机液体挥发的有机废气未进入已设置的废气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内并保持正常使用,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环境;
2.2021年11月10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在未密闭房间调漆,油漆、稀释剂等物品未盖盖子,油漆、稀释剂等有机液体挥发的有机废气未进入已设置的废气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内并保持正常使用,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环境;
3.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林泽裔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泽裔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1]17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对应的第29-1项标准:“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正常使用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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