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明宇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9678X1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中埔高崎村第五村民小组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治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中埔高崎村第五村民小组厂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4月1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祝增水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4月1日你公司生产车间主管祝增水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办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20670549678X1002X)中排污登记申报的废水只有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未填报脱脂环节产生的工业废水的事实,因此你公司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2.2022年4月1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办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20670549678X1002X)中排污登记申报的废水只有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未填报脱脂环节产生的工业废水的事实,因此你公司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3.调阅你公司2021年4月2日、2022年1月26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20670549678X1002X),证明你公司未填报脱脂环节产生的工业废水的事实,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4.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5.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张治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6.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祝增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祝增水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送达《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湖)环罚告〔2022〕3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对应的裁量等级(见计算表),计算出裁量系数A为1.88,裁量系数B为-0.33,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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