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2〕23号
发布日期: 2022-11-01 10:50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2〕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星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899375609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高雄路18号通达国际中心601单元

  施工现场地址:厦门市湖里区06-08五缘湾片区钟宅北路与钟宅西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甫成

  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06-08五缘湾片区钟宅北路与钟宅西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施工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承接钟宅北苑安置房二期C25地块土石方清表整理场地工程项目,使用产品型号:320B,机器编号:5BR00466,发动机编号:ZJK2697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排气管间歇性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之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0月24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承接钟宅北苑安置房二期C25地块土石方清表整理场地工程项目,使用产品型号:320B,机器编号:5BR00466,发动机编号:ZJK2697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排气管间歇性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2.2022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林文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10月24日你公司现场施工管理林文辉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公司承接钟宅北苑安置房二期C25地块土石方清表整理场地工程项目,使用产品型号:320B,机器编号:5BR00466,发动机编号:ZJK2697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排气管间歇性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甫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林文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文辉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修复治理该产品型号:320B,机器编号:5BR00466,发动机编号:ZJK2697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掘机尾气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现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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