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湖)环改〔2023〕1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盛元新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8TPJ3H48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42号一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建元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两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反映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42号一层之一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清洗。调色间内7杯内存有液体的调漆杯处于敞开状态,1瓶内存量五分之四以上液体的稀释剂处于开启状态。现场检查时调色间门处于开启状态,通过厂区大门、窗户、卫生间和大修间排气扇直通外环境。调色间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7日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公司调色间内7杯内存有液体的调漆杯处于敞开状态,1瓶内存量五分之四以上液体的稀释剂处于开启状态。现场检查时调色间门处于开启状态,通过厂区大门、窗户、卫生间和大修间排气扇直通外环境。调色间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2.2023年4月10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周翔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4月7日你公司总经理助理周翔、车间主管林俊强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你公司调色间内7杯内存有液体的调漆杯处于敞开状态,1瓶内存量五分之四以上液体的稀释剂处于开启状态。现场检查时调色间门处于开启状态,通过厂区大门、窗户、卫生间和大修间排气扇直通外环境。调色间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建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周翔、林俊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翔、林俊强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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