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10 16:26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为做好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衔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这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省规则基准”)的原则进行细化规范,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主要分为《<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规定”)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起草原则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在“省规则基准”的基础上,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罚金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制定23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个性裁量基准表,一一明确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

  三、“适用规定”基本情况

  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制定的“适用规定”基本保留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关于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调查取证、审查等规定,增加了“在办理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生态环境案件中优先适用本规定”“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等内容,强调了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不能“以罚代刑”。

  四、“裁量基准”基本情况

  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细化。“裁量基准”基本保留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但删除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关于放射性污染等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未涉及的处罚类型和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情形裁量因素。23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共新增了“违反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规定类”、“机动车排气污染类”“在特定区域破坏生态类”“严重影响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类”4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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