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教育 > 民办教育
关于印发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4 11:47   

 

 

 

 

 

 

 

 

厦湖教〔2018〕264号

 

关于印发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经湖里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湖里区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印发湖里区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湖教〔2018〕152号)等相关规定,就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1、本指导意见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二、名称

2、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福建”“海西”“海峡”“当地地名或社区名称”等字样;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的名称、驰名商标等。

3、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厦门市湖里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

4、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厦门市湖里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分校一般表述为厦门市湖里区XX培训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分校为总校所在行政区举办的分校。

5、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先报区教育局初审,审核通过后再报民政部门(非营利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利性)办理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三、办学场所、教学点

6、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固定办学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7、办学场所应选择合法商用建筑,不得为居民住宅、工业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有效租赁期不少于3年。

8、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原建筑为非教学用途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进行二次装修,并提交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和符合要求的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安全鉴定报告。

9、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培训对象为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校舍不得超过三层。培训对象14周岁以上学生校舍不得超过五层。办学场所应当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10、教育培训机构增设教学点的,新增教学点相关标准要求不变。

四、注册资金、风险准备金

11、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1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

13、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金。

14、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并建立风险准备金。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机构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五、办学内容、培训行为

15、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超纲教学、超前学等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严禁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及进行排名。

16、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明确办学内容、目标、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等。

17、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机构负责人

18、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19、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名单。

七、专兼职教师

20、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21、教育培训机构应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22、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3、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4、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八、章程制度

25、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九、党组织建设

26、教育培训机构应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

27、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向湖里区委教育工委申请建立党组织并及时提供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28、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党对机构的领导。

十、其他事项

29、本意见未规定事项,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办理。

3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湖里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      2018111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