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里区委办公室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里区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办学 绩效评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07 11:00
 厦湖委办〔2021〕13号

 

 

中共湖里区委办公室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里区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办学

绩效评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办学绩效评估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和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里区委办公室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湖里区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办学绩效评估奖励办法

 

为了提升民办教育办学水平,结合湖里区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6号)的要求,制定《湖里区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办学绩效评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为目标,按照“存量提质、增量优质”的原则,提升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办学水平,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协调、均衡、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对定级普惠民办学校进行办学绩效评估,以“规范、提质”为重点,促进定级普惠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推动我区民办教育全面提升、科学发展。

  三、评估对象

湖里区已批办定级普惠民办学校。

  四、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满分105分(含5分附加分)。

  五、评估方法

(一)成立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道等单位组成,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二)办学绩效采用学校自评和区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按学年实施。在评估前,定级普惠民办学校按照《湖里区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办学绩效评估细则》(附件),认真做好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第一学期(12月份)区教育局组织评估小组对定级普惠民办学校进行现场评估,第二学期(6月份)组织评估小组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复查。    

(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评估为优秀;得分70分(含70分)不满80分的,评估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不满70分的,评估为合格;得分不满60分的,评估为不合格。

(四)根据《中共湖里区委教育工委、湖里区教育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厦湖教工委〔2012〕8号)的规定,凡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学校,当年办学绩效评估为不合格。

(五)在评估中发现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区教育局每年向社会公示办学绩效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给予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奖励。

  六、奖励方式

(一)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20年秋季开始起,区教育局从定级普惠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每生每学年1000元补助中提取50%经费用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对定级普惠民办学校的办学绩效奖励。

(二)按照评估结果等次,根据购买学位学生数对定级普惠民办学校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评估为优秀的学校,按每生600元/年给予奖励;

2.评估为良好的学校,按每生400元/年给予奖励;

3.评估为合格的学校,按每生300元/年给予奖励。

奖励经费使用范围:用于学校信息化建设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奖励经费使用程序: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制定使用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三)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级民办学校,评定为区级示范性一级民办学校,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所学校只能奖励一次,该经费从民办教育管理经费中支出。

(四)办学绩效奖励金专款专用,区教育局定期开展财政扶持资金检查。

  七、其他事项

(一)区教育局根据省市民办教育政策文件、阶段性目标、学校完成情况等适时修订办学绩效评估细则内容,使评估细则不断完善,指导学校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教育局承担。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中共湖里区委办公室、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民办中小学办学绩效评估奖励办法的通知》(厦湖委办〔2014〕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里区定级普惠民办学校办学绩效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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