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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