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禾山街道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原实施层级 (省、市、县) | 备注1 |
1 | 小餐饮登记 | 无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七条 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小餐饮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行政许可 | 县 | 新增(省指导目录) |
2 | 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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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34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3 | 公民民族成分的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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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4 | 厦门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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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金管理办法》厦妇 〔2016〕77号 、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关于特困妇女儿童救助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转发《厦门市贫困妇女四癌救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湖妇〔2018〕7号 三、救助流程 1.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需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厦门市特殊困难妇女儿童救助申请表》一式2份,经社区(村)、镇街妇联、区妇联逐级审核,区妇联汇总后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 公共服务 | 市 | 新增 |
5 | 对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待与奖励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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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3.《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厦湖府〔2018〕89号)第二(二)5、四(三)条:5.奖励扶助。对年满60周岁、未纳入省制定的扶助政策扶助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给予1800元的奖励扶助。(三)申请奖励扶助。参照《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执行。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6 |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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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二)《厦门市人口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厦人口〔2013〕42号) 二、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厦门户籍工作人员,分别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 | 原有 |
7 | 一、二孩生育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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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 (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第一条(一)项: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第(三)项,第二条第(五)项; (三)《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生育登记服务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8〕475号)全文。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8 |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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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9 | 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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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二)《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闽计生委〔2003〕39号)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已婚育妇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常住地不明确或者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十日。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基层单位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 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0 | 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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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1 | 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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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第八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已婚的,还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 2.《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通知》(闽人口发〔2010〕55号)第一条:“一、孕14周以上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离异、丧偶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填写《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见附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经施术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术。《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一式2份,分别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施术单位留存。”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2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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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3 | 办理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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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14 |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婚育情况督促办理、登记、查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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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计生委令第9号)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行政监督检查 | 县 | 原有 |
15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信息采集、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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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6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监督检查及违规行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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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行政监督检查 | 县 | 原有 |
17 |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统计和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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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计生委令第10号)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8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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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村(居)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二)《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给予补助的通知》(厦人口〔2007〕42号)四、补助金的办理与程序。符合给予补助对象持户籍地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二份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补助呈报表》(附件),分别经社区(村)委员会、街(镇、场)计生办签署意见后,由街(镇、场)计生办将对象的有关资料送各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批准。 |
行政给付 | 县 | 原有 |
19 | 对违反有关计生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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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正)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生育服务证的管理规定; (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20 | 绝育夫妻要求再生育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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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施行绝育手术的夫妻,因丧子女而无子女要求生育的,经双方申请,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输卵。 《福建省育龄夫妇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规定》 |
行政确认 | 县 | 原有 |
21 | 再生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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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第一(二):规范第三孩审批办理。精简和规范程序,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的对象,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三孩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生育登记服务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8〕475号) 3、推行网上生育登记服务。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列入卫生计生部门“一趟不用跑”办事清单,鼓励群众通过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官网“我办计划生育”栏目或公众服务号平台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各地要完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服务窗口网上生育登记和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具体办理人员,及时申请办理电子印章,定期完善本地经办人员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单位地址等有效咨询服务信息。原则上,乡镇(街道)经办人员每个工作日应登录网上登记系统一次以上,察看群众申请情况,做好相关受理和审核工作。 |
行政许可 | 县 | 原有 |
22 | 对违法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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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行政征收 | 县 | 原有 |
23 | 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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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并公布(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一、将《福建省人口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中的“未曾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内容,修订为“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三、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各类新增对象,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四、每年申请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和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新增对象,公示由原“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公示”三级公示,简化为“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和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公示”两级公示,公示的范围、内容、程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行政给付 | 县 | 原有 |
24 | 开展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和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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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25 |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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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街道爱卫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所在区域内的单位、物业管理机构和个人应按要求参加以上活动。 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可实行有偿服务。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2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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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 (一)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核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表格,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参保人员待遇申领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15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后在当月25日前报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并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 (四)待遇领取人员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刑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停发时的标准重新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五)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其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 公共服务 | 市 | 原有 |
27 | 异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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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二、确认范围,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四、履行职责,周到服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协助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提供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 2. 《关于开展2016年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厦退管〔2016〕8号) 第三条第二项 为保障认证工作真实有效,协助认证工作机构为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和办理。二、居住在我市的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居住在我市的异地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退休证以及异地社保机构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亲属户口地的街道(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认证手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未设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三、我市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户口未转出厦门的,由户籍所在的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户口已转出厦门的,由其管理的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3月份以信函形式向所辖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退休人员须在4月1日至5月30日内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站、所没有收到退休人员协助认证表的,须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在一个月内仍未反馈的,应将退休人员的反馈情况报送到区退管中心,各区退管中心每年6月底之前将认证情况报送市退管中心,市退管中心汇总后反馈给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28 | 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协助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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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二、确认范围,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四、履行职责,周到服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协助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提供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 2.《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4〕367号); 3.《厦门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对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 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厦劳[2005]15号。 《关于开展2016年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厦退管〔2016〕8号) 第三条第二项 为保障认证工作真实有效,协助认证工作机构为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和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29 | 临时救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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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第二(八),三(八)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其中,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向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 (三)《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厦府办〔2016〕97号)第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镇)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30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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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府办规〔2020〕10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31 | 低收入家庭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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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做好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二)《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府办规[2020]10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3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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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二)《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府办规[2020]10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3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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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34 |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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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闽民福〔2010〕369号) 第四项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管理 (一)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35 | 应火葬违规埋葬的协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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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十四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36 |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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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民建〔2015〕81号)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换届选举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设区市、区(市、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第六条 区(市、县)、街道(镇)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区(市、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民政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长兼任。 街道(镇)选举指导组受区(市、县)选举指导组领导。第七条区(市、县)、街道(镇)选举指导组负责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意见,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骨干,确定选举日,总结交流选举经验,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37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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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加强全民健身站点健身气功站点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登记工作通知厦体〔2015〕134号;《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原有 |
38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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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39 | 就业创业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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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要求,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我市将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对本市户籍劳动者进行《新证》换发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一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40 | 健康综合账户家庭共济网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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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4〕166号) 第五条参保人员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村(居)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指定家庭成员使用健康账户的先后顺序,并按指定的顺序支付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医疗费用。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41 |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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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四)被征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担比例,根据各自实际,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 (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劳社〔2009〕97号) (一)社会保险登记 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小组)申请参保,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农转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
公共服务 | 市 | 原有 |
42 | 创业项目启动补助(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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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补贴奖励业务经办规范的通知》(厦人社办〔2020〕28号)二、业务流程(三)创业补贴奖励流程3.街道(镇)对社区(村)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象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对象进行核查复核,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区就业中心。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43 | 创业场地补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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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补贴奖励业务经办规范的通知》(厦人社办〔2020〕28号)二、业务流程(三)创业补贴奖励流程3.街道(镇)对社区(村)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象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对象进行核查复核,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区就业中心。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44 | 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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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补贴奖励业务经办规范的通知》(厦人社办〔2020〕28号)二、业务流程(三)创业补贴奖励流程3.街道(镇)对社区(村)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象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对象进行核查复核,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区就业中心。 | 公共服务 | 区 | 原有 |
45 | 入学通知单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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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健全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复学工作。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复学。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46 |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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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民〔2014〕222号)第四(十五)条:”(十五)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采取登记和备案管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进行直接登记;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的社会组织仍按照双重管理体制进行登记管理。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报送一次社区社会组织数据、类别与目录。“ 2.《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18〕19号)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47 | 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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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99号) 第十六条。第四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下列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一)负责安排由区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二)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负责区本级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首次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工作,受委托承担续租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租金补助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前款所列第(四)(五)项工作,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
公共服务 | 市 | 原有 |
48 |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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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9〕117号)第三条第(六)点 灵活就业登记抽查、核准。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公示通过后,将数据发送至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网上核准。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核准之前必须抽查核实情况,原则上每月抽查人数不少于20%;存疑情况必须进行核实。抽查过程中的信息核实以电话核实和实地走访为主,从收到数据到完成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系统反馈至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并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各经办机构要以“谁受理,谁核准,谁负责”为原则,切实查验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确保所属区域内所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明、底数清。区就业中心每半年对所属街道(镇)登记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指导的结果书面存底备查。 (八)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建账与发放。采取“先缴后补,季后返补”的原则,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完成建账。为简化办事程序,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另行申请;灵活就业认定核准通过即确认为补贴对象,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其建账。区就业中心审核汇总各街道(镇)补贴建账情况后,报送市劳动就业中心,并由市劳动就业中心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资金;相关资金申请批复后,交由市社会保险中心通过银联系统向补贴对象发放。 (九)灵活就业的停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街道(镇)、社区(村)经办机构可停止当事人的灵活就业状态。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49 | 湖里区就业困难对象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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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8〕148号) (二)办理流程 本补贴集中在每年1、4、7、10月的11日至月底的工作时间内受理,符合条件且在申请时仍在该用人单位正规就业的申请对象,在受理期内提交上述材料到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经社区、街道和区就业中心内部流转审核合格后,由区就业中心将补贴转账支付给申请对象。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50 | 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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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点(一)个人就学补助金的审批发放: 社区(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材料原件当面查验后交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一份。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镇)残联复核。 街(镇)残联对申请人情况(特别是家庭困难情况)进行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区残联审批。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51 | 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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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3〕58号)全文。 2.《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里区财政局转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湖人社〔2013〕41号 )第二、三条: ”二、补贴兑现办法 (一)申请人办理完退养手续后,凭以下材料到社区居委会申请缴费补贴: 1. 《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原件; 2. 《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 3. 《职工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本人签字确认。 (二)社区居委会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后进行收集汇总,并向街道申请缴费补贴后支付给申请人。 三、经费保障 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的参保缴费补贴每人1万元,区、街财政各承担50%,由街道先行支付,年底财政体制结算。 |
公共服务 | 市 | 原有 |
52 | 湖里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陪护补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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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第二条第(二)项......街(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财政部门根据免费提供的康复量给予补助。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 2.《关于印发湖里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陪护补助办法的通知》(厦湖残〔2020〕27号)第六条 补助的申请和审批(三) 街道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由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并上报区残联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残疾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监护人。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53 |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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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闽卫指导函〔2017〕688号) 四、计划生育证明一般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开具,确有需要的依群众申请可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开具。省内管理对象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出具证明,跨省管理对象由户籍地出具证明。 五、有关要求 (二)落实“马上就办”。计划生育证明应当场办结。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应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程序、所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5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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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厦府办〔2016〕216号)五、申领程序: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以下简称“原待遇领取人”)死亡后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待遇领取人原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出具的领取丧葬补助金声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对上述资料原件进行初审后进行死亡待遇登记申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材料对死亡待遇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55 | 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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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3.《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8号)。(三)重点群体项目制培训 1.支持各区、各有关部门以项目制方式面向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针对性的各类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项目具体实施可由各区、各有关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街(镇)、村(居)组织。组织单位可自行聘请师资制定施训课程后开展,也可向具备参与我市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资质的培训机构购买课程服务。根据培训后考核获取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数对项目运行进行补贴,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会议纪要) |
56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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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里区办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厦湖老龄办〔2016〕2号)。 二、办证程序:1、需办证老年人统一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并填表办理。具体如下:需办证的老年人把资料交给老年人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统一审核汇总送到镇、街道,由镇、街道办理(代办)或区老龄办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57 | 计生协会“生育关怀”紧急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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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财政局 区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幸福工程和生育关怀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厦湖卫计〔2017〕38号)、第四条第(二)项。(一)用于生育关怀救助的,由社区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推荐,社区研究确认,街道计生协会审核后,送区计生协会审批。慰问金额2000元(不含)以上的,需经区分管领导审批。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58 |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高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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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厦湖府〔2018〕8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6点、第四条第(四)项。四、奖励扶持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持对象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卫计办复核公示后发放。 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通过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的,经本人声明,可向原发证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 |
行政给付 | 县 | 原有 |
59 | 独生子女家庭就学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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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厦湖府〔2018〕8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四、奖励扶持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持对象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卫计办复核公示后发放。 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通过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的,经本人声明,可向原发证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 |
行政给付 | 县 | 原有 |
60 |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死亡一次性慰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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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厦湖府〔2018〕89号)四、奖励扶持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持对象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卫计办复核公示后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 | 原有 |
61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首次再生育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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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施首次再生育补助的通知》(厦人口〔2014〕3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二、申请首次再生育补助的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首次再生育补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连同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子女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治疗发票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核对申请对象的确认条件并签注审议意见。3、镇(街)计生办对申报的夫妻提供的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62 | 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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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厦卫家庭〔2018〕29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三、对象确认程序。(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申请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公布,上报区卫生计生局。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63 | 湖里区红十字大病救助申请的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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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红十字会特大病救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次修改稿)》;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员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当年医疗费用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区红十字会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经所在社区(村)、街道(镇)核实,由区红十字会受理审批。需市、区红十字会共同救助的,追加申请需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提交市红十字会(以市红会收到申请资料的时间为准),由市红十字会受理审批。 外来务工人员凭疾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暂住证或劳动合同,经暂住地所在的社区、街道、区红会或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市红十字会审批。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64 | 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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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65 | 负责辖区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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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条。内容: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文化馆(站)、集市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社区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66 | 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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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三条。内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日常事务由税务机关负责,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67 | 开展实施统计工作与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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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68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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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乡镇(街道)应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1]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协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维护社会稳定。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69 |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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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2.《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五条。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70 | 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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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71 |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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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2014年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收容教育期满的可按期解除收容教育;有立功表现的,可按规定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所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收回所内执行。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72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和开展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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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73 | 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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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154号)第五条。第五条沿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74 | 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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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75 | 学校及周边的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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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76 | 处理信访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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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77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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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开展巡查,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及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在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股或者变相入股; (四)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
行政监督检查 | 县 | 原有 |
78 |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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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六)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 行政监督检查 | 县 | 原有 |
79 | 组织做好抗旱工作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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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80 | 开展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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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81 | 协助管理电梯安全协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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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 (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82 | 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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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13年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83 | 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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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84 | 负责辖区防汛抗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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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85 | 负责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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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86 | 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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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第一条、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第二条、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行政确认 | 县 | 原有 |
87 | 部分军队退役军人核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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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退役军人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第二条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核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民优〔2007〕291号)第一条: “一、关于核查认定的范围和程序 (一)组织实施 摸底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摸底、申报和审定工作。 |
行政确认 | 县 | 原有 |
88 | 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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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 行政确认 | 县 | 原有 |
89 | 负责落实拥军优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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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活动,为现役军人、离退休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 (一)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一百; (二)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六十; (三)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三十;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及时送达官兵立功受奖的喜报并予以宣传。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90 | 燃气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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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2015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六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条第(六)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和便民的原则设立供应站(点)。区人民政府、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供应站(点)提供场地等支持。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工作,跟踪、督促落实燃气安全隐患整改。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91 | 生活困难优抚对象临时救助金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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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后,生活仍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和扶助。 2.《湖里民政局湖里区财政局关于下发<湖里区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湖民〔2010〕54号)第五条。 五、受理程序 需要救助的优抚对象遇有上述困难情形时,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里区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确认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发给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社区居委会应当张榜公布优抚对象情况及救助金额。救助工作必须登记备案,做到材料完整、手续齐备。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92 | 兵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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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八、十、十一条:第七条 兵役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在兵役登记开始前三十日发出兵役登记公告。”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后,发给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证;对选定的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寄发预定征集公民通知书。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93 | 对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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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 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新增 |
94 | 建立民兵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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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新增 |
95 | 负责辖区人民防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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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贸、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新增 |
96 |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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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新增 |
97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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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2.《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98 |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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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2.《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99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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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行政监督检查 | 县 | 原有 |
100 | 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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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十个以上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代表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筹备组召集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召集人确定,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应当不少于七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101 | 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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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102 | 参与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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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第二章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出具核定意见,并将核定意见抄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社区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103 | 负责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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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2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根据《湖里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7〕17号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16号会议精神,“村改居”社区、背街小巷等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移交湖里建发城建集团进行常态化管理。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104 | 组织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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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原有 |
10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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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二条、第三条;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第二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厦府〔2016〕390号)第六条第二点: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第三点:街道办事处接件后经初审,符合条件后给予公示,并报区残联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民政审批。第九条第一点: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各区民政局统一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或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发。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06 | 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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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2.《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 3.《湖里民政局湖里区财政局关于下发<湖里区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湖民〔2010〕5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五、受理程序 需要救助的优抚对象遇有上述困难情形时,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里区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确认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发给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社区居委会应当张榜公布优抚对象情况及救助金额。救助工作必须登记备案,做到材料完整、手续齐备。 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厦民〔2018〕17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条六条。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07 | 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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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9〕3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自主创业奖励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到申请人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将奖励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第二十条 申请经营补贴和社保补助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8月15日前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于9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2.《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残联〔2019〕3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1点、第三条第2点。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08 | 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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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9〕3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自主创业奖励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到申请人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将奖励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第二十条 申请经营补贴和社保补助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8月15日前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于9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2.《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残联〔2019〕3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1点、第三条第2点。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09 | 残疾人自主创业经营补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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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9〕3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自主创业奖励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到申请人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将奖励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第二十条 申请经营补贴和社保补助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8月15日前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于9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2.《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残联〔2019〕3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1点、第三条第2点。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10 | 残疾人自主创业社保补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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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9〕3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自主创业奖励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到申请人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将奖励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第二十条 申请经营补贴和社保补助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8月15日前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于9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2.《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残联〔2019〕3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1点、第三条第2点。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11 | 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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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36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下简称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第八条 残疾儿童有康复服务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首次申领补助的,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残联或镇(街)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2.福建省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9〕102号)第一条1、2点、第二条、第三条第1点; 3.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关于实施<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厦残联〔2020〕14号)全文; 4.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3号)附件1: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12 | 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取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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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9〕3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自主创业奖励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到申请人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将奖励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第二十条 申请经营补贴和社保补助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8月15日前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残联于9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2.《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残联〔2019〕3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1点、第三条第2点。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13 | 对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申请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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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8〕16 号)第十条;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120号)第三条第(三)项;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专项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17〕139号)第三条第5款。 4.《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8〕79号)第四条、第六条。 第六条 机构托养服务对象的申请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领取《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经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定点机构确认适合入住的对象,携带户口本和残疾证的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镇(街、场)残联提交审核。镇(街、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区残联审批。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14 | 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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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地震预警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科学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115 | 对父母或监护人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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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条。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116 | 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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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117 |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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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118 |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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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 1、信息采集方式 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以园区、镇为单位组织,在村(居)设立集中采集点,采取自主申报、灵活采集、交叉比对、上门核实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户籍地进行采集,可通过网络远程采集或设立流动采集点上门采集。 二、《退役军人和其他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细则》(闽民优〔2018〕152号)。 |
公共服务 | 县 | 新增(会议纪要) |
119 |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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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原有 |
120 | 参与土地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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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 |
121 | 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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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责任状) |
122 |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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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2号); 2.《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47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责任状) |
123 | 精神文明创建“一票否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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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神文明创建评先审核中行使“一票否决”的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闽文明委〔2015〕5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一票否决) |
124 | 四层以下私危房翻改建规划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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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湖府〔2014〕77号)。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私危房翻改建的业主,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保证合法建设的书面承诺,并提供有效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照需提供历届县(区)、镇(公社、街道)人民政府批建文件、身份证、户口本、《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书》、目前家庭实际居住情况证明等材料。 (二)社区评议。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两委会议进行集体评议,经评议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复核。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给申请人填写《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建设局审批。第六条 监督管理:(三)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在社区要配合区建设局做好私危房翻改建申请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负责私危房翻改建过程中的常态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对未按审批面积和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通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查处;对符合翻建受理条件又不申请翻建的危房,由街道、社区督促停止使用并组织居住人员撤离。 |
行政许可 | 县 | 原有 |
125 | 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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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残联〔2017〕54号) 第三条申请程序 患者经定点医院确诊后,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补助审批表》(详见附件2),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后报各区残联审批,其审批结果由各区残联报市残联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 | 原有 |
126 | 发生地质灾害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 无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2 |
127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对险情、灾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 | 无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57 |
128 | 居民公约备案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公共服务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67 |
129 | 对无物业服务或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帮助指导或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 | 无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十九条第三款 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 第四款 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106 |
130 | 参与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 无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如期换届改选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代为履行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督促业主履行有关交费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改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107 |
131 | 召集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 无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十三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108 |
132 | 接收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存档 | 无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物业承接查验前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存档: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清单;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109 |
133 | 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 无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110 |
134 | 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 | 无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111 |
135 | 依法及时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 | 无 |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要求被审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许可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54 |
136 | 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 无 |
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2.《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是否适用<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批复》(闽农经管﹝2004﹞41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12 |
137 | 承担村集体财务具体审计事项 | 无 |
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2.《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是否适用<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批复》(闽农经管﹝2004﹞41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新增(省范本)序号60 |
138 |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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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217号)一、做好排查和强制送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长效机制,要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主动发现、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排查工作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二、规范社区管理 各地要加强和规范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确保病人信息交换顺畅、衔接有序、连续管理。 (一)畅通送返渠道。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送返患者居住地社区。对于有明确监护人的,交予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护人的接收工作;对于是“三无”人员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各收治医院要将所有出院病人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明确管理责任。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残联、精神病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合作,在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并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厦门市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实施方案》、《湖里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 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实施方案》 |
其他权责事项 | 省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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