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10-10 16:19

                                 厦门市湖里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按照“救急解难”的原则,突出救助重点,体现人道关怀;做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公开公正,便捷为民,是党和政府人道救助领域的辅助和补充。 

  第二章 救助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  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历年爱心捐款的结余款及其增值部分; 

  (二)爱心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的定向捐款或其他捐款;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救助资金主要用途 

  区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筹资情况和社会救助需求,合理分配使用救助金,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本辖区内因重特大疾病造成困难的易受损群体实施无偿的人道救助; 

  (二)以区红十字会名义开展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三)对本地区发生重大灾害提供紧急救助的支出; 

  (四)根据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的定向支出; 

  (五)为做好区委、区政府人道救助工作助手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  人道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1.本区户籍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患重特大疾病者; 

  2.本区户籍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孤儿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者; 

  3.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患重特大疾病者; 

  4.对本区或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特殊群体(如:获区政府以上综合表彰的各类人员;遗体及器官(组织)捐献者直系亲属;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星级红十字志愿者等、基层红十字工作者),本人患重特大疾病者; 

  5.其他因特殊情况经由本会研究给予救助的。 

  (二)救助标准: 

  上述第1、2、3、4类对象须符合本办法所覆盖的重特大疾病病种(见厦门市湖里区红十字人道救助金救助的重特大疾病范畴),且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或长期门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1.上述1、2类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一次,救助金3000元,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最高给予救助金6000元。 

  2.上述第3、4类对象,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3.上述第5类对象,由湖里区红十字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决定,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施救。 

  4.属定向救助的,根据捐赠方意愿办理。 

  第六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区红十字救助事业,凡热心支持红十字事业,虽非以上救助人群,但因不幸罹患本办法所覆盖重特大疾病或因突发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临时困难需要救助的,可按以下办法给予救助: 

  1、个人累计捐款达1万元以上者,视伤病实际需要给予不超过原捐款(物)总额的救助; 

  2、单位一次性捐款或累计捐款达10万元以上者,其员工申请人道救助时,视伤病实际需要每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救助,总救助金额不超过单位累计捐款总额。 

  第七条  为特殊困难群体组织的专项募捐必须征得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同意,且募捐款项应该在红十字会设立专账,经由区红十字会列入定向救助管理,用于捐赠者所指定的救助对象;使用结余部分,如征得捐赠人或受赠人同意,可纳入红十字非限定人道救助金管理,用于其他救助对象。

  第三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救助申请。救助申请须由申助人或代申助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所属单位领取“湖里区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申助人的伤病情况及经济状况,同时附有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诊断证明原件、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复印件,并按相关审批程序报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热心支持红十字事业的申助人,需另附相关的捐赠票据等捐赠凭证。 

  第九条  救助资金审批。本项救助金审批办法按照初审、逐级审核、分级审定的方式执行。属于辖区居民的,经由所在社区初审,报街道审批后送区红十字会审批。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由工作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红十字会审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热心支持红十字事业的申助人,直接送至区红十字会核实并审批。区红十字会的经办人员按本管理办法提出拟救助意见,由常务副会长审批。因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金额者,由常务副会长签署意见,报会长审批。其他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区红十字会提交申请材料,经区红十字会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给予救助,并由常务副会长签署意见,救助金额较大的报会长审批。 

  各审核环节应尽快办理,所需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材料欠缺的,应及时告知申助人,并在补齐材料后尽快办理。 

  第四章   救助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救助资金发放。除必要时红十字会直接上门探望发放外,原则上由申助人提供银行卡号,区红十字会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将救助款汇入申助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申助人须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接受相关调查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情况等行为,一经查实,区红十字会将不予受理或收回救助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区红十字会和各级审核单位经办人员,必须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等基本原则,公正无私的对待所有申助人。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指导申助人补全、补齐资料;对非属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或超越规定范围的申助人应耐心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应加强对人道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财务工作制度,每年一次向区红十字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区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从2024年10月1日起暂行,原《厦门市湖里区红十字会特大病救急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次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湖里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厦门市湖里区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 

  2. 厦门市湖里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救助的重特大疾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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